- 詳細內容
-
分類:綜所稅
-
COM_CONTENT_PUBLISHED_DATE_ON
-
點擊數:5236
被繼承人死亡後發生的所得屬繼承人之所得,死亡前發生尚未給付者,屬被繼承人遺留之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其於金融機構存款所孳生之利息或投資公司配發之股利,依生前是否給付區分:
-
孳息或股利已於死亡日前給付者,屬被繼承人的所得,應由遺產管理人或繼承人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或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
死亡日前發生之孳息或股利,生前尚未給付者,屬被繼承人遺留的權利(債權),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綜合所得稅。
-
死亡日後發生之孳息或股利,屬繼承人所得,應由繼承人辦理給付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