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職工福利委員會付給職工的各項補助費,不論是現金、禮品、實物等都算是受領人的其他所得,應該要合併綜合所得申報,給付時不用扣繳,但要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的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在次年的1月31日前向國稅局申報。但是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全部給付的金額如果沒有超過新台幣1,000元的話,則不必填發免扣繳憑單。 (財政部72年2月2日台財稅第30794號函)(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