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 出租自有建物 或 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