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最新版本,99.9.16起適用
修正日支數額者:電子檔案內之粗體斜線者
修正後,奉派出差人員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期間適用新規定。另修正後所需經費,仍在各機關原列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
依據: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行政院院授主忠字第0990005499號函修正,自99年9月16日生效實施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74條 旅費
一、內容:國內差旅費、國外差旅費及停車費、通行費、汽油費、計程車資等交通費。
二、憑證:
1.國內旅費:出差旅費報告單-出差人、職稱、地點出差時間、訪洽對象、內容。
(1)交通車資
a.乘坐飛機: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
b.高速鐵路: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
c.其他車資:經手人證明之內部憑證。
(2)宿 費:飯店或旅社之發票或收據。
(3)膳什費:職員每日600元。
董事長、總經理、經理、廠長以上每日700元。
2.國外旅費:出差旅費報告單-出差人、職稱、地點出差時間、訪洽對象、內容。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或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2)宿費及膳什費:依公務員日支數額。
但,公司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依下列認定之:
宿 費:檢據核實報銷。
膳什費:依日支標準5折計算。
3.大陸旅費:出差旅費報告單-出差人、職稱、地點、時間、訪洽對象、內容。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或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2)宿費及膳什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日支數額認定之。
4.交通費(註:交通費亦可歸屬其他費用)
(1)計程車資:出差旅費報告單及經手人證明。
(2)停車費:發票或收據、路邊停車可經手人證明。
(3)通行費:收據
(4)汽油費:發票
注意:按期定額給付之交通津貼屬交通補助費,應列屬薪資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