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804119810 號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修正規定
一、 為加速推動臺灣經濟國際化,鼓勵外籍專業人士來臺服務,明定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二、 本適用範圍所稱外籍專業人士,包括已在臺工作者,但由於身分認定之疑慮,對兼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及其他國家國籍之雙重國籍者,應排除適用。
三、 本適用範圍所稱租稅優惠,係指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為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
四、 本適用範圍之適用對象,參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相關規定訂定,並以外籍專業人士從事下列工作者為限:
五、 參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認定而享有租稅優惠之外籍專業人士,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一百八十三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一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一百二十萬元。
例外: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一百二十萬元之限制。
六、 有關適用租稅優惠外籍專業人士之認定,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理;雇主有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時,由財政部先送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審查意見,並得召開專案審查會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