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規定,未申報或短漏報依規定應課稅之所漏稅額在新台幣10,000元以下者。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20,0000院以下者
處所漏稅款0.2倍之罰款。
處所漏稅款0.5倍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