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經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其適用書面審核之標準,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個百分點。
(二)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其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個百分點。
(財政部75/07/18台財稅第7526453號函)
註:需符合零售業方可適用(依管區所核定之行業代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