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核釋「所得稅法」第66條之4有關營利事業因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等財務會計處理沖抵保留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無須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之相關規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一、上市、上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購買庫藏股票,嗣因註銷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及投資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所投資股權淨值減少,其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沖抵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者,該沖抵之未分配盈餘所含之可扣抵稅額,無須自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中減除。 二、本部92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6602號令說明三及說明四、99年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800483410號令說明二及97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704081950號函說明三之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刪除。 部 長 張盛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