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運銷B之代工費(G5報單,統計方式06,海關不列入交查總額) |
成品運銷國外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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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零稅率 |
是 |
是 |
申報外銷方式 |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式:2) |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式:1) |
申報銷售額 |
代工收入 |
代銷價格全額 |
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證明文件 |
外匯證明文件或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
1.A 委託甲之證明文件 2.成品運送出口證明 |
財政部函釋規定 |
財政部 83/08/24台財稅第831607203號 財政部 85/07/24台財稅第8519123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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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成品運銷乙屬未出口部份,成品及代工部分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2.成品運銷B屬出口部份,為受託代銷,成品及代工部分均適用零稅率。 |
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委託國內廠商加工後出口,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半製品委託國內廠商測試、加工後出口,國內廠商如僅收取測試、加工之勞務收入,致其進口上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按期(月)申報之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無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財政部 91/02/20 台財稅字第 091045111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