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委託加工後轉運國內外

 

國外委託加工後轉運國內外

 

 

成品運銷B之代工費(G5報單,統計方式06,海關不列入交查總額)

成品運銷國外B

是否適用零稅率

申報外銷方式

非經海關外銷勞務(外銷方式:2)

經海關外銷貨物(外銷方式:1)

申報銷售額

代工收入

代銷價格全額

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證明文件

外匯證明文件或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1.A 委託甲之證明文件

2.成品運送出口證明

財政部函釋規定

財政部 83/08/24台財稅第831607203號

財政部 85/07/24台財稅第851912320號

備註

1.成品運銷乙屬未出口部份,成品及代工部分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2.成品運銷B屬出口部份,為受託代銷,成品及代工部分均適用零稅率。

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委託國內廠商加工後出口,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半製品委託國內廠商測試、加工後出口,國內廠商如僅收取測試、加工之勞務收入,致其進口上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按期(月)申報之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無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財政部 91/02/20 台財稅字第 091045111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