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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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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綜所稅
- Published on Monday, 05 December 2016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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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通常稽徵機關在選案比例最高的情況至少有十四種,重點如下: 1.全年財富增減達10%以上,而且與年度申報所得明顯不相當者。 2.房屋或土地移轉屬於25歲以下的子女或二等親內的財產移轉買賣。 3.同一筆土地一年以內兩次移轉,第二次移轉之買受人與前次出售人姓氏、住址雷同,移轉之限款在300萬以上者。 (即所謂的三角移轉) 4.主管機關蒐集房屋貸款資料,瞭解借款資金之用途及流向,通常此部份須具贈與稅起徵的金額才列入。 5.因繼承或受贈農地連續五年未從事農業耕作五年以上。 6.收取大額的土地徵收補償金追查資金流向。 7.當年度薪資所得成長幅度不高,但財產較以往急遽增加。 8.無薪資所得但擁有數十萬元以上利息所得者。 9.無固定收入但擁有三棟以上房屋者。 10.未滿25歲但在金融機構存款超過500 萬元,25歲以上到30歲之間存款金額超過千萬者。 11.特定人士或知名的演藝人員。 12.假交易真贈與之情況,如贈予公設地予子女再用現金買回等。 13.個人帳戶短期內以連續用現金方式提領或存款。 14.購買外幣轉匯到其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