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文號:財政部95.12.29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 摘 要:核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
日期文號:財政部97.11.05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 摘 要:個人設置營業場所、牌號或僱用員工,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應課徵營業稅。 主 旨: 一、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二、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 三、本令發布前,個人出租建物已核課稅捐確定案件,不再變更。 說明: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