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如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日期文號:財政部95.12.29台財稅字第09504564000號

摘  要:核釋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主  旨: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說明: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日期文號:財政部97.11.05台財稅字第09704555660號

摘  要:個人設置營業場所、牌號或僱用員工,從事出租建物行為,應課徵營業稅。

主  旨:

一、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二、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

三、本令發布前,個人出租建物已核課稅捐確定案件,不再變更。

說明: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