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
1、依柬國2003年3月所修訂之稅法, 除天然資源開發戓石油開採需30%外,營利所得稅一律為20%,而早期經批准的適用9%之營利所得稅的投資案則可繼續適用到2008年底,自2009年起 一律適用20%之營利所得稅率。
2、營利所得稅適用於所有在柬國居留的納稅人,應計算的營利包括個人或公司任何買賣或投資活動所賺取之利潤、租金或其他收入。應繳納營利稅之公司、企業等法人在未進行年終結算前,應先於每月繳納1%的營業收入,俾作為預繳之營利稅,該預交稅款應在每月15日前繳納。而出口廠商係以FOB金額1%為預繳稅,日後扣抵年度之營利稅,當年無法扣抵時可轉入下一年度。
3、計算營利所得稅時, 下列支出可視為費用,予以扣減:
(1) 預繳稅。
(2) 員工薪資、租金。
(3) 固定資產折舊。
(4) 慈善捐款(最多佔5%)。
(二)個人所得稅
1、柬埔寨居民:柬埔寨 居民境內外個人所得均需繳納,其個人所得稅表如次:
薪資結構(RILE) (1USD=3,900 RILE) |
稅率(%) |
0-500,000(US128) |
0 |
500,001-1,250,000(US320) |
5 |
1,250,001-8,500,000(US2179) |
10 |
8,500,001-12,500,000(US3205) |
15 |
12,500,001以上 |
20 |
2、非柬埔寨居民(居住非滿182天者),僱用者需就源扣繳預繳稅(WITHHOLDING TAX)20%。
(三)加值營業稅(VAT)
柬埔寨於1999年1月起課徵加值營業稅,其適用稅率情況如次:
1、加值營業稅10%適用下列情況:
(1) 出售貨品或提供服務;
(2) 輸入貨品進入柬埔寨王國海關監督之地區10%。
2、加值營業稅0%適用下列情況:
(1) 出口貨品;
(2) 在柬國國境以外提供服務或消費者;
(3) 國際貨運或乘客運送;
(4) 與出口貨品或國際乘客運輸有關之商品或服務。
3、下列情況不課徵加值營業稅:
(1) 公共郵寄服務;
(2) 醫療(含牙醫)暨相關服務;
(3) 大眾運輸服務;
(4) 保險服務;
(5) 基本金融服務;
(6) 進口無關稅義務之個人用品;
(7) 公眾利益有關之非營利活動,並經柬埔寨財經部同意者。
4、依據規定加值營業稅需於每月20日前向柬埔寨政府申報,且加值營業稅係向最終消費者課徵,爰若納稅義務人應繳之加值營業稅較已收取之加值營業稅低時,可向柬埔寨政府申請退稅。
(四)預繳所得稅(withholding tax)
1、柬埔寨境內支付,如屬下列情況需先繳預繳稅:
適用情況 |
預繳稅率(%) |
自然人提供勞務所得 |
15 |
管理及顧問服務所得 |
15 |
智慧財產權權利金所得 |
15 |
租賃所得 |
10 |
國內銀行或存款機構所支付之定存利息 |
6 |
自然人活期期存款利息 |
4 |
2、支付柬埔寨境外或非居民之利息、權利金、租金、股利及提供技術服務或管理之薪資:14%。
(五)部份商品與服務之特別稅
適用情況 |
特別稅率(%) |
小型汽車及其零件(大於2000cc) |
80-110 |
小型汽車及其零件(小於2000cc) |
15-45 |
大型汽車,如巴士及卡車 |
10 |
摩托車及其零件(大於124cc) |
45 |
燃油產品 |
33 |
汽水及非酒精飲料 |
10 |
啤酒、葡萄酒及含酒精飲料 |
20 |
香煙 |
10 |
雪茄 |
25 |
飯店及娛樂業 |
10 |
國際航空售票服務 |
2 |
國際電訊服務 |
2 |
(六)進出口關稅
1、柬埔寨進口稅按商品級別及種類畫分為0%、7%、15%、35%,大致可分類如下。
(1) 適用0 %的產品多為柬國需要進口的產品,例如農業設備及原料、藥品等;
(2) 適用7%的產品多為原料及日常用品,例如水泥、鋼鐵、食糖、腳踏車、衣服等;
(3) 適用15%的產品多為機器設備;
(4) 適用35%的產品多為最終消費財及奢侈品,例如電視機、音響、菸酒等。
2、柬國對於部分產品出口向出口商課征出口稅,產品包括已加工木材(5-10%)、橡膠(2-10%)、海產品及未切割石材(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