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制度及破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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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中國民商法
- Published on Tuesday, 07 April 2015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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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制度及破产清算程序
管理人制度
一、管理人的种类、任职条件
(一)管理人的种类
1.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
3.中介机构中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任职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总结】口诀:管理重人情,故意把罪犯,吊销相关证,利害不得担。
2.利害关系的界定
时间 |
与XX的关系 |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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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 |
债务人、债权人 |
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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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年内 |
债务人 |
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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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或前3年内 |
债务人、债权人 |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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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或前3年内 |
债务人、债权人 |
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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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清算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 |
现在或前3年内 |
债务人、债权人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债务人、债权人 |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二、管理人的确定、更换、职责与监督
(一)管理人的确定
1.管理人由“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
2.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二)管理人的更换
1.方式:“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或“依职权”径行更换管理人。
2.情形:
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更换 |
个人管理人更换 |
执业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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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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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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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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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解散、破产或丧失承担执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
执业责任保险失效 |
失踪、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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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务 |
三、管理人的职责及报酬
(一)管理人的职责
1.一般职责:
财产管理 |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
代表权 |
(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
方案制订 |
(1)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
- 管理人报告职责:u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v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及时报告法院,w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应征得法院许可。
重要财产权益转让 |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
重要负担行为 |
(1)借款;(2)设定财产担保;(3)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4)放弃权利;(5)担保物的取回 |
【总结】口诀:不懂证券知识,全部库银都转,设定担保借款,放弃履行取回。
3.对管理人的监督:
(1)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2)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二)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分析】管理人的报酬是法院决定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建议权。
2.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 )的行为,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2011年)
A.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B.转让债务人全部库存产品
C.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D.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E.代表债务人参加仲裁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制度。《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另外,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选项ACE可以由管理人直接作出,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许可。
【例题·多选题】管理人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前管理破产财产的人。根据《企业破产法》,下列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0年)
A.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债权人会议负责
B.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债权人会议有权更换
C.破产管理人由债务人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或者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D.破产管理人职责之一是提议召开并列席债权人会议
E.管理人履行规定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其报酬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正确答案』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管理人制度。(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A错误。(2)债权人会议认为其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B错误。(3)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管理人,即清算组、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C错误。(4)管理人被指定后,要依法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具体实施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整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D正确。(5)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E正确。
破产清算程序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特征
破产债权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对破产企业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程序,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
(二)债权申报的范围
1.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但不一定能分到
2.未到期的债权:受理时视为到期
3.附利息的债权: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4.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示例】AB为连带债权人,共有债权50元,A单独申报50元是可以的,AB一起申报50元也是可以的,A申报50且B申报50是不可以的。
5.连带债务: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2)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示例1】情形一: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假设清偿率30%)
【示例2】情形二: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假设清偿率30%)
【示例3】情形三: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假设清偿率30%)
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不包括违约金;包括定金及赔偿金)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若已知,则不能申报)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9.职工债权(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费用等):不必申报。管理人列出清单后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债权申报的期限、要求及效果
债权申报期限 |
破产申请公告之日(NOT受理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人民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期限的确定者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
未按期申报 |
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确认补充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
申报的效果 |
① 取得破产程序当事人地位;②诉讼时效因债权申报而中断; ③逾期申报或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将产生失权或其他不利后果。 |
【例题·多选题】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确定了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甲企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H企业对甲企业的债权尚未到期,不得申报
B.J企业对甲企业的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因条件尚未成就而不得申报
C.职工K因甲企业欠其工资以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而享有的债权,不必申报
D.M企业作为甲企业与I银行的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在甲企业到期未归还I银行贷款本金的情况下,代替甲企业还本付息,因而对甲企业享有的追偿权可以申报
E.N企业与甲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因甲企业的管理人乙决定解除该合同而受到损失,N企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债权的申报。选项A,尚未到期的债权可以申报。选项B,附生效条件的债权可以申报。
【例题·综合题】关于债权申报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2年)
A.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B.债权人应当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C.债权人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D.债权人在破产财产开始分配后补充申报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
E.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可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正确答案』BC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所以选项A错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所以选项D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