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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未繳半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不包括執行徵起半數之情形

訴願未繳半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不包括執行徵起半數之情形

(臺中訊)納稅義務人因未就復查決定應補稅額繳納半數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後,可否撤回執行?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而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半數者」,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半數稅款之情形而言,尚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半數稅款之情形在內。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對於稅捐機關核定之稅捐不服,經提起復查後,如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有不服者,除循序提起訴願外,為避免遭受移送強制執行,應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始得暫緩移送執行。如尚有疑問者,請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5/0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