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裁罰新知
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 民眾打官司更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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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行政救濟
- Published on Thursday, 16 February 2012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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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31 - [ 工商時報/稅務法務/A16版] | |
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 民眾打官司更便捷 | |
【記者曾上才/台北報導】 「民告官,越來越容易」。為了讓民眾就近打行政訴訟官司,司法院上週召開院會時,一口氣通過了包括行政訴訟法及其施行法、行政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5個法案。其中,新修正行政訴訟法將改採三級二審,明年9月在各地方法院皆會設立行政訴訟庭,民眾可就近打行政訴訟官司。 10年前,行政訴訟從一級一審改為二級二審,雖然增加了一個審級,設立臺北、臺中及高雄3所高等行政法院,但住在這些地區以外的民眾,就只能到這三個地方出庭打官司,要告官可要盤算得花多少時間和金錢,划算嗎? 為了讓民眾更方便打行政訴訟官司,司法院規劃將行政訴訟從目前的「二級二審」改為「三級二審」,在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審理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保全證據事件以及行政訴訟的強制執行事件。此外,目前由普通法院交通法庭審理的交通裁決事件,也將回歸行政訴訟體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 司法院為了避免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終審法院,衍生對於同樣的案件,不同高等行政法院見解不一,而有裁判分歧情形,這次修法特別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如果認為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的必要時,可以把案子移給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來達到統一見解的目的。 本次另一項重要修法,即對交通裁決事件如不服,過去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由普通法院的交通法庭依刑事訴訟程序來審理;司法院在各地方法院設立行政訴訟庭後,交通裁決事件將回歸正軌,改依行政訴訟程序審理,即可由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 為順利於民國100年在各地方法院成立行政訴訟庭,司法院將儘速推動相關法案之修法工作,以完成法院組織及訴訟制度之改革,提升人民接近法院、使用法院之便利,並加強民眾公權利之確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