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裁罰新知
101.05.15法拍及海拍 將扣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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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行政救濟
- Published on Thursday, 04 December 2014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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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5.15法拍及海拍 將扣繳營業稅 債務人某乙因無法償還債務,廠房被債權人某甲拿到法院拍賣,過了些日子乙卻收到一張拍定金額5%的營業稅稅單。在已無法償還債務的狀況下,再收到一筆鉅額稅單,對身陷債務泥淖的乙來說,無非是雪上加霜。而買下法拍屋的拍定人某丙,也因為無法拿到證明營業稅已繳交的單據,無法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使得營業稅發生重複課稅的情形。這些困擾在過去經常發生,也衍生了不少稅務訴訟的問題。 這樣的困擾,已經在立法院通過稅捐稽徵法的修正,可以獲得解套。法院拍賣貨物,也是具有買賣性質的銷售貨物,因此須繳納營業稅,並且由法院代為扣繳,無須再向債務人追索;拍下貨物的拍定人,也可以據此作為進項稅額,扣抵其營業稅負。 債權清償順序 營業稅優先於抵押權 原先法拍的債權分配順序,是抵押權為最優先,其後是稅捐,最後為普通債權。營業稅屬稅捐的其中一種,因此在法拍所獲得的價金,必須優先清償抵押權,其後才是參與分配的稅捐與普通債權。而實務上往往發生拍賣價金不足以清償抵押權,債權分配順序在後的稅局收不到營業稅,便向債務人乙發稅單催繳。惟坊間在銷售貨物時,多將營業稅內含於售價中,由買方負擔,賣方繳納。因此捉襟見肘的債務人乙經常向稅局反應,營業稅應內含在拍賣價金中,並只要由法院或稅局代為繳納即可,怎可再對賣方重複課稅。又若乙無法繳納時,稅局不願通知拍定人丙作專案申報進項稅額,也造成丙之反彈。 在稅捐稽徵法第6條修正後,將法拍貨物所應繳的營業稅,從拍賣價金的清償順序提前至優先於抵押權,此後對債務人乙,以及拍定人丙都有所解套。 其實,依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部分稅捐是優先於抵押權,如土地增值稅、地價稅與房屋稅。該法第6條第2項修正後,法拍貨物應課徵的營業稅,也優先於抵押權,也就是從「參與分配」法拍價金已改為法院「代為扣繳」營業稅。未來法院在收到拍賣價金時,需先扣除營業稅後,才能依序清償債權人的各項債權。 稅局繳款書 抵減進項稅額 由於稅捐稽徵法第6條的修正,要求法院代為扣繳,因此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及「法院行政執行機關及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拍賣作業要點)也隨之修正,將法規條文中,載有「參與分配」的部分修正為「代為扣繳」,因此也新增如何扣繳的規定-法院在執行拍賣後,須將拍定價金通知稅局,由稅局查明該貨物應否課徵及營業稅額多少回覆法院,再由法院代為扣繳營業稅,稅局在取得法院代為扣繳的營業稅後,填妥「法院及行政執行機關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向公庫繳納。 因此對債務人乙來說,通常情形未來應不再發生被稅局發單補稅的情形。而對拍定人丙來說,由於法院已代為扣繳營業稅,且在稅局繳納後,有「法院及行政執行機關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可供依憑,作為進項稅額扣抵的依據。 拍賣出價時 注意是否須含營業稅 海關在拍賣貨物時(以下簡稱海拍),也是與法拍相同,需由海關從拍賣價金中,扣繳營業稅向公庫繳納,而拍定人丙可以「海關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作為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的憑據。較不相同的地方,是在拍賣非屬營業人(如個人)的資產時。拍賣作業要點提及,法拍個人的貨物等,無須繳營業稅,但海拍貨物則不適用。 因此,拍定人丙在拍賣出價時就要注意,如果債務人是營業人,出價金額要多估算營業稅,但債務人若是個人的法拍貨品出價時,出價金額則不要估算營業稅,以避免高估;但海拍時,無論原貨物持有人是否為營業人,除貨物符合零稅率或免稅之某些款項外都須繳營業稅,因此出價時要記得估算營業稅,以避免低估。由此可見法拍如同營業稅體系中之境內銷售(銷售課稅,納稅義務人須為營業人),海拍如同進口貨物(購買課稅,納稅義務人身分不論),壁壘分明。營業稅繳納及計算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