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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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 14917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74 年 04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 |
所得稅法令彙編 (79年版) 第 75 頁 所得稅法令彙編(83年版)第 85 頁 所得稅法令彙編(87年版)第 82 頁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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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論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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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局部刪除:現行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並無有關鐘點費之規定,故說明二第
四行「所得稅法……亦即」等文字刪除。(所得稅法令彙編
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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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函復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別如說明。 說 明:二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 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 得稅,但如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 過新台幣一八○、○○○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 三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 ,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 ,屬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之授課鐘點費,亦即同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三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 (包括 副教授、講師、助教等) 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