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 Details
- Category: 營所稅
- Published on Thursday, 12 January 2012 18:29
- Hits: 5653
發文單位: | 財政部 |
---|---|
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 14917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74 年 04 月 23 日 |
資料來源: |
所得稅法令彙編 (79年版) 第 75 頁 所得稅法令彙編(83年版)第 85 頁 所得稅法令彙編(87年版)第 82 頁 |
相關法條: |
|
相關論著: |
|
要 旨: |
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局部刪除:現行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並無有關鐘點費之規定,故說明二第
四行「所得稅法……亦即」等文字刪除。(所得稅法令彙編
87年版)
|
主 旨:函復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別如說明。 說 明:二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 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可免納所 得稅,但如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 過新台幣一八○、○○○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 三 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 ,及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之鐘點費 ,屬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所稱之授課鐘點費,亦即同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三類所稱之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 (包括 副教授、講師、助教等) 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