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贈與稅申報書(向國稅局索取)。
二、贈與人(受贈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外國人檢附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
三、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公契)、土地增值稅稅單影本、房屋契稅稅單影本。
說明:公契係證明不動產買賣已依法納稅。
四、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私契)或資金收付明細表。
說明:私契上之買賣價格即是申報贈與金額。
五、出售人之存摺影本、承買人之存摺影本.、承買人之資金來源證明文件。
說明:雙方存摺影本係證明買賣之資金有實際收付。
注意:資金來源證明如係貸款取得,須檢附償債能力證明。
六、委任他人代辦:委任書及受任人身分證影本。
七、贈與人僑居國外且贈與時不在國內者,須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影本。
法源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