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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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中國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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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
1.国家所有权
专属于国家所有 |
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
非专属于国家所有 |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基础设施;农村和城郊的土地等 |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
【例题·多选题】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有( )。(2008年)
A.国家所有权
B.集体所有权
C.个人所有权
D.私人所有权
E.法人所有权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的所有权。《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1)国家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3)私人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
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 |
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 |
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 |
继受取得 |
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 |
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行政行为:官民之间 ;继承:客观情况,非主观行为;建造:只接拿砖头盖即可,为事实行为
【总结】口诀:世纪造型(事:继造行)
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一般情况:基本上同不动产,只是要求交付。
(2)特殊情况:
【遗失物VS抛弃物】遗失物是不小心弄丢,但本意还想要的,这是需要归还失主的;抛弃物是本意就不想要的,这才属于无主动产,捡到后才属于先占。
(3)善意取得
要件 |
① 善意: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
后果 |
①受让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
【注意】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1)赃物、遗失物;(2)无偿受让;(3)明显低价购入;(4)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赃物、遗失物:因为A更可怜,东西被偷了;善意取得:A选错人,仍有责任
【链接】无权处分的总结
【例题·多选题】属于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包括( )。(2012年)
A.动产的善意取得
B.接受继承
C.接受遗赠
D.先占
E.罚没物的法定归属
『正确答案』AD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选项B、C属于所有权继受取得的方式。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物是( )。(2012年)
A.遗失的手表
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C.房屋
D.所有人抛弃的动产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先占。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由此可知,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物是所有人抛弃的动产。
(二)所有权的消灭
法律行为 |
(1)所有权的抛弃;(2)所有权的出让,如赠与、出卖、互易等。 |
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
(1)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2)标的物灭失;(3)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4)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由他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理论,下列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2013年)
A.抛弃所有权
B.自然人死亡
C.纳税
D.标的物灭失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所有权的消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选项B、C、D属于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情形。除选项A以外,所有权的出让(赠与、出卖、互易等)也属于因法律行为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情形。
三、共有
(一)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法律状态。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
(二)共有的效力
按份共有 |
共同共有 |
|
例子 |
3人合起来买了辆车,各占1/3 |
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如家庭、夫妻共有 |
份额 |
依份额享有共有权 |
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
分割 |
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 |
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无分割请求权 |
优先权 |
(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无优先购买权 |
担保 |
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
|
物上请求 |
受到妨害,各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 |
|
处分(重大修缮) |
应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
应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
债权债务 |
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
分割 |
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分割 |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法上的共有理论,关于共有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2年)
A.按份共有可以存在于不动产之上,不能存在于动产之上
B.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C.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D.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个物拥有数个所有权,它是所有权排他性的一个例外
E.共有是数人享有同一个所有权
『正确答案』BE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共有。按份共有既可以存在于不动产之上,也可以存在于动产之上。所以选项A错误。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所以选项C错误。共有的所有权在形态上是一个。所以选项D错误。
(三)共有物的分割
分类 |
适用情形 |
示例 |
实物分割 |
适用于可分物的分割 |
一堆苹果分三份 |
变价分割 |
适用于共有物不能分割或分割有损其价值并且各共有人都不愿意取得共有物的情形。将共有物变卖,分割其价金。 |
一头牛卖了3000元,每人分1000元 |
作价分割 |
适用于不可分之共有物归属于共有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情形。取得者对其他共有人应得之份额,用货币给以补偿。 |
一头牛整个归甲,甲给乙、丙各1000元 |
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2.法律特征:
复合性 |
由三项权利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
主导性 |
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就取得其他;专有部分所有权大小决定其他的大小;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 |
一体性 |
权利变动,须一体变动。 |
多重性 |
主体身份的多重性:集所有权人、共有人、成员三重身份。 |
客体 |
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
(二)内容
1.专有部分所有权(空间所有权):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的建筑物部分,并能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2.共有部分共有权: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灯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或者设备间等机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
3.成员权
(1)表决权: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知情权: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③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④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3)业主委员会:属于“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能力,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例题·单选题】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 )。(2011年)
A.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是公有权
B.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时需要对共有权作单独登记
C.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存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是一体的,不可分离
D.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各部分权利可以分别变动或者转移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题干表明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其他选项都不能由题干推出。业主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是共有权,而不是公有权,选项A错误。(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成员权并不单独登记,选项B错误。(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各部分权利变动时,须一体变动,选项D错误。
五、相邻权
相邻权,是指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要,而对他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予以限制的权利。
1.土地的相邻权:邻地通行权、邻地管线安设权、邻地使用权、邻地环境保护权、邻地安全保护权。
2.水流的相邻权:相邻水流使用权、相邻水流排放权。
3.建筑物的相邻权:相邻通风、采光权;相邻通行权;相邻环境保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