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裁罰新知
公司負責人因欠稅而受限制出境相關規定
- 詳細內容
- 分類: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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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公司負責人)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
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
稅捐稽徵法第24條(98/5/13總統令修正公布) Ⅰ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Ⅱ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Ⅲ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Ⅳ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Ⅴ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Ⅵ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Ⅶ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 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所定之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
2006/03/29 - [ 工商時報/稅務法務/A10版] | |
欠稅五萬 可能被限制出境 | |
【陳惠珍/台南報導】 清明節前夕,返回大陸省親個案將激增,儘管稅法規定,個人欠稅金額達五十萬元,營利事業負責人欠稅一百萬元,才會遭「限制出境」,然而,若該欠稅事件已經移送執行,當事人卻未赴法院說明者,即使欠稅只有五萬元,也將遭到限制出境。 清明節將至,不少民眾想前往大陸省親,卻到了國際機場,才知道已被限制出境。也有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查詢,他只不過欠五萬餘元的稅捐,為何也被限制出境? 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表示,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即個人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一百萬元以上,才有可能會被稽徵機關,依法陳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但如果所欠繳的稅金未達到前項標準,卻因為欠稅者,經國稅局移送執行後,經行政執行處合法通知,並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被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限制住居,也會被限制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