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財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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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台財稅字第 881902028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3 月 11 日 |
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7 卷 1846 期 44045 頁 台北市政府公報 88 年夏字第 2 期 2-3 頁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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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營業人所屬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 ,如經書面約定車輛之修理費用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三 十三條規定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由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主 旨:營業人所屬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
,如經書面約定車輛之修理費用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營業稅法第三
十三條規定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參照本部 78.09.11 台財稅第七八○
二七三三九九號函規定,由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八七財稅一字第○三三九
二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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