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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計算(二)
- 詳細內容
- 分類: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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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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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條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指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超過8小時之加班),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
第30條 |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 四小時。(說明:每兩週正常上班時間為10.5小時,即隔週休)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
第32條 |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第36條 |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
第37條 |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第38條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第38條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第42條 |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
罰則 第79條 |
雇主違反第30條、第32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第80條 |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計算範例:
假設全薪30000.(含伙食費等固定津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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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常日加班5小時 |
30000/30/8=125(時薪) (125*2小時*1.34)+(125*2小時*1.67)+(125*1小時*1.67)=961-平日加班費 說明:以上為加班費算法,但違反勞基法每日不得工作超過12小時之規定,可依勞基法75條處罰 |
一個月中之第一個禮拜六工作13小時 |
(依勞基法第30條目前為隔週休,兩週內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 30000/30/8=125(時薪) 前4小時為正常上班時間,後9小時為加班 禮拜六9小時加班費,加班費計算如下:: (125*2小時*1.34)+(125*7小時*1.67)=1796 說明:以上為加班費算法,但違反勞基法每日不得工作超過12小時之規定,可依勞基法75條處罰 |
(承上)一個月中之第二個禮拜六工作13小時 |
(依勞基法第30條目前為隔週休,兩週內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 30000/30/8=125(時薪) 兩週內工時已超過84小時 故13小時全數屬加班費,加班費計算如下:: (125*2小時*1.34)+(125*11小時*1.67)=2631 說明:以上為加班費算法,但違反勞基法每日不得工作超過12小時之規定,可依勞基法75條處罰 |
(承上)一個月中之第一個禮拜日工作13小時 |
一、依勞基法第30條目前為隔週休,兩週內工時不得超過84小時 二、依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三、第36條所定之例假、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38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故全數13小時都屬加班,且前8小時需2倍給付,加班費計算如下: (125*8小時*2)+(125*2小時*1.34)+(125*3小時*1.67)=2961 說明:以上為加班費算法,但違反勞基法每日不得工作超過12小時之規定,可依勞基法75條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