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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99年2月起營業人得自行銷毀-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
- 詳細內容
- 分類: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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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於98年4月16日修正發布之「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該部定自99年2月1日施行。
為簡化營業人於辦理營業稅申報期間往返稽徵機關送交點收銷燬空白未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程序,並減輕稽徵機關人力、物力及倉儲負擔,爰修正「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9條,
對於營業人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規定應於申報當月24日前自行銷毀;
同時考量部分營業人自行銷毀確有困難,故對於無法自行銷毀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有困難之營業人,仍可將購買之剩餘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送交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毀。
為配合前項措施之實施,使用網際網路申報或電磁紀錄媒體申報之營業人應將當期購買之剩餘空白未使用及作廢收銀機統一發票字軌及號碼資料建檔,因此,該部另以98年11月20日台財資字第09822002960號令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2點、第8點、第10點及第16點,並定自99年2月1日生效;為落實將營業人申報作廢及空白統一發票字軌全面建檔,儘速推動營業稅稅政簡化作業,該部爰於99年1月20日依同辦法第18條規定發布解釋,明定上開第9條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為99年2月1日。
修正條文除增訂營業人自行銷燬剩餘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相關規定外,空白未使用發票遺失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或剩餘空白未使用發票未依規定銷燬,致發生不正當使用、被重複領獎、冒領獎金或逃漏稅款等情事者,除該被溢領之獎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外,其違反法令規定,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罰與究辦其刑責。
◎修訂法條如下:
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第九條
營業人遺失空白未使用之收銀機統一發票者,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之收銀機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
營業人對當期購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剩餘空白未使用部分,除採電磁紀錄媒體申報及網際網路申報之營業人外,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銷燬清冊(如附表),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送交主管稽徵機關後,於申報當月二十四日前自行銷燬,必要時稽徵機關得派員監督銷燬。
營業人如依前項規定自行銷燬有困難者,應於每期申報銷售額時,併同營業稅申報書及前揭銷燬清冊,繳回主管稽徵機關清點查收後銷燬。
第一項空白未使用發票遺失如未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銷或第二項剩餘空白未使用發票未依規定銷燬,致發生不正當使用、被重複領獎、冒領獎金或逃漏稅款等情事者,除該被溢領之獎金應由該營業人償還外,其違反法令規定,並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罰與究辦其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