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新知

外商投資企業之境外股東的股權轉讓必須在大陸備案並將課稅

大陸國稅總局上周公布698號文件《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是繼今年59號文及601號文後,又一次衝擊台資企業租稅規劃,

尤其698號文是首次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境外股東的股權轉讓進行規範,

今後有可能演變成大陸台資企業的境外股東進行股權轉讓也要課稅

 

stocktransfer 台資企業多透過第三地境外公司進入大陸投資,台資企業的境外股東多是在香港、薩摩亞、BVI等地註冊公司,

如果嚴格依698號文所指,以後就算轉讓的不是大陸境內台資企業的股權,而是轉讓境外母公司的股權,也都必須在大陸備案

除非母公司是在日本、美國等地的實體公司由於轉讓這些實體公司本來就要課稅,大陸官方自然不會再要求課稅

但如果是境外母公司所在地的實際稅率低於12.5%,或這些註冊地官方對境外居民所得不課稅,那境外母公司的股權轉讓就必須在大陸履行備案義務。

單從這點來看,只要是台商熟悉的境外公司,也就是一般所謂的避稅天堂公司,幾乎都涵蓋在698號文要求股權轉讓必須進行備案的範圍,

就算是香港,也由於香港對企業的境外所得不課稅,依698號文規定今後轉讓香港公司股權在大陸也得備案。

實務中已有大陸稅務局認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進行股權轉讓,只要境外母公司不是上述實體公司而是境外公司,就會將台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股權轉讓行為,視同為境內台資企業的股權直接轉讓。

如此一來,就會落入59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一但發生變化,要不按照淨資產和註冊資本差距的10%稅率課稅,要不就是按市場公允價的增值部份作為課稅基礎

對那些表面上看起來股權沒有變化,而是透過境外母公司的股權轉讓達到實質轉讓目的,以避掉59號文要求轉讓境內股權要課稅,未來將不太容易。

698號文還明確今後股權買賣雙方,在約定股權轉讓價款所必須涵蓋的內容,包括了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其他權益等形式所構成的金額,

如果被投資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所提存的各項準備金,須一併納入股權轉讓款中不得扣除,這表示今後要買賣股權前,最好是先將帳上的未分配利潤都分配掉,如此可以降低淨資產,也可減小作為課稅基礎的淨資產與註冊資本間的差距。

買賣股權的時間也須謹慎選擇,年底由於有當年度的未分配利潤還沒分配,無法降低淨資產規模,不是股權買賣的好時機,要等到每年4月匯算清繳後,把上一年度的利潤都分配了再來作為買賣股權的計算依據,會比未分配利潤前少繳稅

否則,這些利潤可能先因股權轉讓被課稅,接著利潤匯出時又因利潤匯出所得稅再被課稅,形成一筆利潤兩次課稅的情況。

2006年新公司法生效後,新註冊公司在提交公司註冊申請資料時,都會提交境外母公司的公認證文件,其中包含境外股東名冊的公認證文件

現在在各地工商局文件案中已有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母公司的股東明細資料,如果再加上此次的698號文件,未來台資企業境外母公司的股權轉讓課稅,已是勢在必行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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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12月15日發佈《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通知對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的所得稅進一步進行了規範:

  1. 明確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納稅時間
    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申報繳納。
  2. 明確了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價涵蓋內容
    通知規定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性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若被投資企業有未能分配的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併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因此股權轉讓之前必須籌畫,將帳面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及儲備基金進行分配或增資,這裏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及儲備基金包括兩部分:
    (1)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形成的未分配利潤及儲備基金,若股權轉讓前該未分配利潤或儲備基金未進行分配或增資,則轉讓時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股東未來處理此部分未分配利潤或儲備基金是免稅(無論是利潤分配或是增資)。
    (2)2008年度及以後年度形成的未分配利潤或儲備基金,如果股權轉讓時未處理,則需要繳納股權轉讓所得稅;新股東未來處理此部分未分配利潤(無論是利潤分配或是增資),還需再繳納一道企業所得稅。
    結論: 無論累計未分配利潤或儲備基金是何時形成的,股權轉讓前若未進行分配或增資,皆需多承擔一次企業所得稅。
  3. 首次明確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要進行備案
    通知要求,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若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於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徵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資料進行備案。這實質是防止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在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前提下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也就是說對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無論中間控股方是幾層架構,均採取“穿透”原則,視同最後一層直接控股徵收股權轉讓所得稅(當然股權轉讓所得稅需要視同是否簽訂稅收協定得到抵扣)。
    當然這裏值得一提的是在香港設立的控股公司,雖然香港的稅率高於12.5%(香港的所得稅率為16.5%),但由於香港對其居民境外所得是不徵所得稅,所以轉讓香港控股公司股權同樣也要向稅務備案。
  4. 提高非居民企業享受特殊性稅務重組免稅申請的門檻
    根據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並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並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