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原理與概念統整

公司方面

全民健康保險法(二代健保)業已於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101年10月30日並經行政院發布「全民健保施行細則」及「健保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在案。

二代健保確定自 102 年 1月 1日起開始實施,茲因對公司(投保單位)、對個人(自然人)均將增加保費的負擔,謹將相關重點列示如下,敬請 酌參。

另,為使各公司易於瞭解,投保單位、保險對象等專業用語分別以公司、個人簡稱之。

壹、何謂二代健保

二代健保=一般保費(現制)+補充保費 2 % (公司及個人)

架構如下:

項 目

公司行號 (投保單位)

個人 (保險對象)

一般保費

投保薪資×4.91%×60%×(1+0.7)

投保薪資×4.91%×30%×(1+依附眷口數)

補充保費

(每月實支薪資總額-投保薪資總額)×2%亦即,薪資差額 × 2 %

(高額獎金、兼職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執行業務收入、租金收入)×2 %

註:1.公司行號中0.7為平均眷口數

2.個人(保險對象)計費眷屬人數最多3口

二代健保係將健保保費的計算區分為「一般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二種。

「一般保費」與現制規定的保險費相同,係以經常性薪資為主,只是費率可能從現行的5.17%調降為4.91%。

「補充保費」則是個人只要有高額獎金(全年累計超過4個月投保薪資的獎金)、兼職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執行業務收入、租金收入,就會被另外加收2%的補充保費。

由因公司現制係以「投保薪資」計繳一般保費,二代健保除一般保費外,另外就「實支薪資」與「投保薪資」之「薪資差額」加收2 %的補充保費,故二代健保對公司、對個人勢必增加保費之負擔。

貳、課徵項目與費率:公司1項;個人6項

公司1項係每月依「薪資差額」加收2%的補充保費;個人6項係由給付所得之公司(投保單位)代扣2 %補充保費。

參、重要觀念:

補充保費係對給付「薪資差額」之公司(投保單位) 課徵;與取得6項所得而會生病、有享受健保福利之「個人」課徵,對取得6項所得而不會生病之「公司」不課徵健保費。

故,6項所得只有「公司」給付「個人」才須代扣 2 %補充保費,「公司」給付「公司」、「個人」給付「公司」、「個人」給付「個人」均免繳補充保費。

肆、公司方面:

公司負擔之補充保費1項:薪資差額 (每月支付薪資總額-投保薪資總額)

公司除依現行制度負擔員工的保險費(雇主負擔60%)外,只要每月所支付的員工薪資總額超出員工每月的投保金額,超出的部分就必須多繳 2 %補充保費。

亦即,公司除依現行制度負擔一般保費外(雇主負擔60%),每月就「實支薪資」與「投保薪資」之「薪資差額」,加收 2 %補充保費。

簡單的說,公司如果是以「底薪」加保繳納健保費,則「底薪」以外與「實薪」之差額(津貼、獎金等),因沒有繳健保費,故須加收2 %補充保費。

茲就相關事項列示如下:

1.上下限額:無

公司應負擔之補充保費並無下限(起徵點),亦無上限。

2.計費公式

補充保費=薪資差額 × 2 %

=(公司每月支付薪資總額-員工投保薪資總額) × 2 %

3.每月支付薪資總額與員工投保薪資總額

A.每月支付薪資總額內容 (實際薪資)

薪資總額係指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之所得合計數(所得稅格式代號50),明細如下:

(1)員工薪資:包括薪資、工資、津貼、獎金、紅利、俸給及各種補助費。

(2)負責人薪資。

(3)非所屬員工薪資:兼職人員薪資、兼職講師薪資、車馬費等。

(4)沒投保健保員工薪資:按時(件)計酬之薪資、臨時工資等。

(5)承攬、委外代工及其他以所得稅格式代號「50」給付之薪資。

亦即,凡依所得稅法規定認定為公司給付之薪資所得(所得稅格式代號50),均應列入計算,不論對象為何?且不扣除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金。

簡單的說,只要向國稅局申報「扣繳憑單」之薪資(所得稅格式代號50)全部納入。

B.每月員工投保薪資總額 (投保薪資)

健保局會提供每月投保薪資總額,102年起健保局會將「投保薪資總額」填載於一般保費的一個「欄位」中,俾供公司憑以計算「薪資差額」之用。

舉例:1月份的「一般保費」健保局會於2月中開單給公司繳納,通知單中會有一個欄位填載「1月份的投保薪資總額」。

注意:公司因員工中途離職、職務變動而調薪等情況(當月投保薪資尚未向健保局申報),而發生公司與健保局對「投保薪資」因時間落差而有所差異時,還是以健保局提供之資料作為計算依據。

4.繳費方式

補充保費係由公司「自行計算」,連同現行規定應負擔之一般保費,按「月」繳納。

注意:「一般保費」由健保局「開單繳納」 (與現制相同),補充保費則由公司「自行計算」。

理由:健保局因無法知悉公司每月支付薪資總額到底多少?故補充保費由握有薪資資料之公司「自行計算」繳納。

5.繳納期限

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健保局(保險人)繳納,得寬限15日。

舉例:102年10月員工薪資於11月5日給付,則繳納期限為12月31日,得寬限到103年1月15日才繳納。

6.公司(扣費義務人)須辦理事項

(1)扣取補充保費:包括公司本身負擔的保費及代扣個人保費。

扣取時點:「給付時」扣取,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時扣取。

舉例:101年度年終獎金於102年2月15日春節時給付,則該「獎金」公司須繳納2 %補充保費;個人也須依「獎金」計算是否須繳補充保費。

注意:扣取健保費是採「現金發生制」,而不是「權責發生制」。

(2)繳納補充保費:給付日之次月底前繳納,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公司應先墊繳。

(3)公司代扣補充保費後,應通知個人:不拘形式,採口頭告知或書面通知均可。

(4)溢繳退費,短繳補扣。

(5)向健保局申報扣費明細表。

申報日期:次年1月31日前(與所得稅扣繳憑單相同)

(6)提供個人扣費憑單(與所得稅扣繳憑單相似):讓個人申報綜所稅採列舉扣除時得以全額扣除。

公司每月須按「薪資差額」「自行計算」公司應繳納之補充保費,又須「代扣」個人補充保費,且年底又須填寫「扣費憑單」給個人,還須向健保局申報「扣費明細表」,故二代健保勢必增加會計人員之工作量。

7.注意

公司給付自己員工之「超額獎金」及外部人員之「兼職薪資」須代扣2 %補充保費,不要忘了,公司本身也須繳2%補充保費,共計4 %。

理由:獎金、兼職薪資均屬所得稅格式代號50之薪資,因無投保薪資可資抵減,故公司本身必須繳2 %補充保費。

亦即,獎金及兼職薪資二項,公司、個人雙方各 2 %,共計 4 %。

8.釋例

例一:公司「須繳」2 %補充保費

甲公司僱用150名員工,102年1月投保薪資總額520萬元,當月支付薪資總額為600萬元,甲公司應於2月底向健保局繳納多少補充保費?

補充保費=薪資差額 × 2 %

=(公司每月支付薪資總額-員工投保薪資總額) × 2 %

=(600萬元-520萬元) × 2 %

=1.6萬元

例二:公司「免繳」補充保費

乙公司僱用100名員工,102年1月投保薪資總額300萬元,當月支付薪資總額為299萬元,乙公司應於2月底向健保局繳納多少補充保費?

補充保費=薪資差額 × 2 %

=(公司每月支付薪資總額-員工投保薪資總額) × 2 %

=(299萬元-300萬元) × 2 %

=0元

個人方面

伍、個人方面

1.下限(起扣點)、上限:

項 目

下限(起扣點)

上 限

免扣情況

1.高額獎金

無(投保薪資×4)

1,000萬元

(1)無投保資格者;(2)低收入戶

2.兼職所得

5,000元(單次)

1,000萬元

(1)無投保資格者;(2)低收入戶

(3)在職業工會加保的人

(4)未達基本工資(18,780元)之弱勢人員(第9頁)

3.利息所得

5,000元(單次)

1,000萬元

(1)無投保資格者;(2)低收入戶

4.股利所得

5,000元(單次)

1,000萬元

(1)無投保資格者;(2)低收入戶

5.執行業務收入

5,000元(單次)

1,000萬元

(1)無投保資格者;(2)低收入戶

(3)在職業工會以「執行業務所得」加保的人

(4)專技人員以「執行業務所得」加保的人

6.租金收入

5,000元(單次)

1,000萬元

(1)無投保資格者;(2)低收入戶

除高額獎金以「4個月投保薪資」為扣除額而無下限外,個人之兼職所得、利息所得、股利所得、執行業務收入及租金收入計5項,只要「單次」給付達5,000元,都必需「全額」繳交2 %的補充保費,但「單次」給付金額超過1,000萬元,以1,000萬元計算。

注意:「單次」給付5,000元以上,必需「全額」繳交2%補充保費,不能以扣除5,000元後之餘額計繳。

2.計費公式

補充保費=(高額獎金、兼職所得、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執行業務收入、租金收入) × 2 %

3.須扣補充保費項目:6項

項 目

說 明

所得稅代號

高額獎金

(累積超過當月投保薪資4倍部分的獎金)

給付受雇員工的薪資所得中,未列入投保薪資計算的獎金,累積超過當月投保薪資4倍部分之超額獎金。

例如:年終獎金、績效獎金、三節獎金、其他節金等

注意:正職員工薪資因已繳一般保費,故正職薪資免扣補充保費

50

兼職所得

給付兼職人員(指非在本公司投保健保)之薪資、獎金、車馬費等。

例如:承包之薪資、董監車馬費、非公司員工之顧問費等

注意:排外規定(給付兼職所得免扣補充保費)

50

利息所得

給付民眾存款、債券的利息收入

5A5B5C52

股利所得

公司給付股東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

例如:現金股利、股票股利

54

執行業務收入

給付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

例如:

(1)以「薪資」類別繳納健保費之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等執行業務酬勞。

(2)以「薪資」類別繳健保費之演藝人員酬勞。

(3)以「薪資」類別繳健保費之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之酬勞「例:一般經紀人之佣金(9A-76)、其他佣金(9A-90)」

(4)稿費

注意:以「執行業務所得」類別繳納健保費之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演藝人員及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等「免」補充保費。

9A、9B

租金收入

公司、機關給付個人之租金(個人財產出租公司)

注意:公司公司、公司個人、個人個人均「免」補充保費。

51

4.繳費方式:就源扣繳

補充保費採就源扣繳,由公司(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在給付時直接扣取,民眾不必自行繳交(與所得稅的扣繳相同)。

除獎金1項採「每月累計」外,其他5項都是「單次」、「單筆」計算,只要單次給付金額未達5,000元,就不必扣繳補充保費;若單次給付超過1,000萬元,以1,000萬元(上限)計算。

5.繳納期限

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健保局(保險人)繳納,得寬限15日。

陸、免扣補充保費證明文件

免扣取個人(對象)

免扣補充保費項目

證明文件

無投保資格者

6項所得(收入)皆免扣

無投保資格者主動告知後,由給付者向健保局確認

低收入戶

6項所得(收入)皆免扣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薪資所得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以執行業務所得為加保者)

執行業務收入

執行業務單位出具證明

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以執行業務所得為加保者)

在職業工會投保的繳費證明

兒童及少年

未達基本工資(18,780元)之兼職薪資

(兼職所得排外規定)

身分證明文件

中低收入戶

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有效低收入戶證明。

中低收入老人、領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

社政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國內就學之大專生且無專職工作者

學生證及無專職工作聲明書

未達基本工資之身心障礙者

身心障礙手冊

說明:

(1)無一定雇主係指經常於3個月內受僱於2個以上不同公司者。

(2)除國內就學之大專生因健保局無資料須由學生提供證明文件外,其餘個人是否符合免扣資格,可於健保局網站(http://www.nhi.gov.tw) 查詢。

高額獎金

柒、公司須代扣補充保費之項目(個人6項所得)

一、高額獎金

1.列入獎金項目:

公司給付只要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均應列入「獎金」計算補充保費,並不是以「獎金名義」為限。

例如: 年終獎金、績效獎金、三節獎金、工作獎金、不休假獎金、其他節金、紅利等

2.不列入獎金項目:

公司給付屬「補助性質」之各項給予,不列入「獎金」計算補充保費。

例如: 結婚補助、教育補助、喪葬補助、醫療補助、旅遊補助、慰問金、補償費等。

亦即,只要列入所得代號50之「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均需列入,

只要不列入所得代號50之「補助性質」之各項給予,則不列入。

簡單的說,會計科目「薪資」之項目均須列入,會計科目「職工福利」、「交際費」、「旅費」之項目則不列入。

注意:職工福利、交際費在稅法方面有「限額」之限制。

3.計費公式

應扣獎金=給付時累計獎金-(給付時投保薪資 × 4倍)

亦即,投保薪資4個月免稅,超過4個月的獎金須扣2 %的補充保費。

茲因獎金計徵保費係採「累計」且「當次」計算,而不是年底才「彙計」,故「每次」發放獎金時,須依下列方式處理:

(1)應扣獎金>當次發放獎金

補充保費=當次發放獎金× 2 %

(2)應扣獎金<當次發放獎金

補充保費=應扣獎金× 2 %

注意:「單次」給付獎金超過新台幣1,000萬元,以1,000萬元計算(上限)。

4.釋例

例一:獎金未超過限額(投保薪資× 4倍)

陳先生為甲公司員工,投保薪資30,300元,102年2月20日年終獎金10萬元,公司應代扣補充保費計算如下:

   

給付獎金

投保薪資

應扣獎金

補充

項 目

給付日期

單次

累計

當月

4

獎投差額

計費費基

保費

   

(A)

(B)

(C)

( D=C×4 )

(E=B-D)

(F=A、E取小)

(G=F×2%)

年終獎金

102/02/20

100,000

100,000

30,300

121,200

0

0

0

注意:給付陳先生獎金10萬元免扣,但公司本身須繳2%補充保費2,000元(100,000 × 2%)

理由:個人獎金所得有4個月的扣除額,而公司發放獎金並無扣除額。

公司補充保費=【(公司每月支付薪資+獎金)-員工投保薪資×2 %

因投保薪資已被實支薪資扣減,獎金已無投保薪資可資抵扣,故公司給付之獎金須「全額」繳納2%補充保費。

例二:獎金超過限額(投保薪資× 4倍)

王先生為乙公司員工,投保薪資30,300元,102年2月20日領取年終獎金10萬元,102年7月5日領取績效獎金5萬元,公司應代扣補充保費計算如下:

   

給付獎金

投保薪資

應扣獎金

補充

項 目

給付日期

單次

累計

當月

4

獎投差額

計費費基

保費

   

(A)

(B)

(C)

( D=C×4 )

(E=B-D)

(F=A、E取小)

(G=F×2%)

年終獎金

102/02/20

100,000

100,000

30,300

121,200

0

0

0

績效獎金

102/07/05

50,000

150,000

30,300

121,200

28,800

28,800

576

另,公司2月及7月須負擔補充保費分別為2,000元(100,000×2%)及1,000元(50,000×2%)

例三:調薪等因素致投保等級變動

陳小姐為丙公司員工,6月份因升遷而調增薪水致投保等級變動,其投保薪資、領取獎金及公司須代扣陳小姐補充保費如下:

   

給付獎金

投保薪資

應扣獎金

補充

項 目

給付日期

單次

累計

當月

4

獎投差額

計費費基

保費

   

(A)

(B)

(C)

( D=C×4 )

(E=B-D)

(F=A、E取小)

(G=F×2%)

年終獎金

102/02/20

100,000

100,000

24,000

96,000

4,000

4,000

80

端午獎金

102/06/05

20,000

120,000

25,200

100,800

19,200

19,200

384

中秋獎金

102/09/05

5,000

125,000

25,200

100,800

24,200

5,000

100

另,公司2月、6月、9月須負擔補充保費分別為2,000元、400元、100元。

兼職所得

二、兼職所得

1.兼職所得:公司給付不在本單位投保健保之薪資(所得稅扣繳憑單代號50)

亦即,個人在投保單位以外兼職的收入屬兼職所得。

例如:非投保單位給付之獎金、借調人員獎金、演講酬勞、車馬費、出席費、翻譯費、工讀薪資等。

2.給付兼職所得「應扣」與「免扣」補充保費:

應 扣

免 扣

免扣理由

單次給付5,000元以上

(1)單次5,000元以下

起扣點以下

 

(2)無投保資格者

無享健保福利

 

(3)低收入戶

照顧弱勢

 

(4)在「職業工會」加保的本人

避免重複

 

(5)適用排外規定者:明細如下

照顧弱勢

說明:

(1)應扣補充保費之兼職所得:

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兼職所得,除符合免扣情況外,只要「單次」給付5,000元以上,須按「全額」扣2 %補充保費。

舉例:林小姐在A會計師事務所加保,於○○公司上班月薪萬元,年終時公司給付獎金萬元,○○公司給付之月薪及獎金對林小姐而言均屬兼職所得。

理由:林小姐的「投保單位」是A,給付月薪及獎金之○○公司並不是投保單位,林小姐在非投保單位領取的酬勞屬兼職所得,○○公司於給付時須代扣2%。

注意:○○公司本身因林小姐無投保薪資可資抵減,故公司也須繳納2 %補充保費。

亦即,2 %(個人)+2 %(公司) = 4 %

(2)給付在「職業工會」加保之兼職薪資,「免扣」補充保費。

理由: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自行於「職業工會」加保者屬第二類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是「職業工會」,且健保費是由加保人自己繳納,給付薪酬之公司(單位)如果代扣2 %補充保費,而加保者自己又須每個月自繳健保費,將造成「重複」繳納,故在「職業工會」加保的本人,不用扣2 %補充保費。

注意:

(a)給付在「職業工會」加保的「本人」,雖免扣2%補充保費,但其「眷屬」之兼職薪酬,因無「重複」繳納保費之虞,故須扣2%補充保費。

亦即,對持有「工會」繳費證明的「本人」免扣補充保費,但「眷屬」之兼職薪酬須扣2%補充保費。

(b)給付在「職業工會」加保的「本人」,雖免扣2 %補充保費,但給付之公司(單位)須負擔2%補充保費。

因,公司補充保費=(每月支付薪資-員工投保薪資) × 2 %

給付酬勞之公司只有實支薪資而無投保薪資,故公司須負擔2 %補充保費。

(3)兼職所得排外規定:

為照顧弱勢,兼職所得有排外規定,只要兼職「單筆」所得,未達基本工資標準18,780元,就不必扣繳補充保費,適用對象如下:

(a)兒童及少年(18歲以下)

(b)中低收入戶

(c)中低收入老人

(d)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或勞保投保薪資未達基本工資的身心障礙者

(e)在國內就學且無專職工作的大專學生:例:工讀薪資18,780元(單筆)以下

(f)家庭主要收入卻因入獄、服役、重病致經濟困難者

注意:「單筆」所得,未達基本工資標準18,780元者,才可免扣補充保費

3.計費公式

補充保費=兼職所得 × 2 % (兼職所得5,000元;上限1,000萬元)

4.注意

「個人」兼職所得 扣2 %補充保費;給付薪資之「公司」也須扣2 %補充保費,共計4 %

說明:兼職人員非公司(投保單位)之員工,公司給付兼職薪資因無投保薪資可資抵扣,故須全額繳2 %。

5.釋例

例一:兼職所得超過起扣點

胡先生是A公司之董事,赴該公司開會獲得車馬費5,000元(所得稅扣繳憑單格式代號為50),應繳納多少補充保費?

補充保費= 5,000 × 2 %

= 100元

說明:

胡先生雖是A公司之董事,但不是A公司的受僱員工,因此胡先生在非投保單位之A公司取得的薪資所得,應扣取補充保費100元。

例二:借調單位(非投保單位)給付獎金

林小姐於A會計師事務所「加保」,102年10月起借調至甲公司工作,甲公司於12月31日給付3個月車馬費15,000元及年終獎金30,000元,林小姐應繳納多少補充保費?

補充保費=兼職所得 × 2 %

=(15,000+30,000) × 2 %

=900元

說明:

林小姐投保單位是A會計師事務所而不是甲公司,借調單位給付借調人員之薪資、獎金等酬勞均屬兼職所得,故「應扣」2 %補充保險費。

注意:

「投保單位」給付的獎金,個人才有4個月的扣除額(投保薪資×4倍),「借調單位」給付的獎金屬兼職所得,須扣2 %補充保費。

另外,甲公司(借調單位)因無投保薪資可資抵扣,故須全額繳2 %補充保費900元。

所以,兼職所得只要超過起徵點5,000元,公司及個人均須扣2 %補充保費,共4 %。

利息所得

三、利息所得

1.利息範圍:

(1)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所取得的利息(分離課稅)。

(2)存款利息(含軍公教退休優惠存款之利息、郵局存簿儲金存款利息)。

(3)其他貸出款項所取得的利息。

(4)外幣計價之利息(兌換成新台幣)。

2.給付利息時「應扣」與「免扣」補充保費:

給付人

所得人

應/免

免 扣 情 況

法人(銀行)

法人(公司)

免扣

 

法人(銀行)

個人

應扣

(1)單次5,000元以下

(2)無投保資格者

(3)低收入戶

個人

法人(公司)

免扣

 

個人

個人

免扣

 

說明:

(1)銀行給個人(自然人) 單次5,000元以上之利息雖須扣補充保費,但為簡輕銀行作業負擔,衛生署同意簡化扣繳流程如下:

(a)單次利息20,000元以上:由銀行代扣2 %補充保費。

(b)單次利息5,000元~20,000元:銀行於次年1月31日前造冊彙送健保局,由健保局向個人開單收取。

(2)法人(銀行、公司)給法人(銀行、公司)利息,個人給個人利息均免扣補充保費。

3.計費公式

補充保費=利息收入 × 2 % (利息收入5,000元;上限1,000萬元)

4.釋例

例一:個人存款利息

陳先生在台灣銀行有定期存款,其中三筆均在102年6月30日到期,利息分別為2,500元、5,500元及3,800元,銀行在給付陳先生利息時應扣補充保費多少?

補充保費=利息收入 × 2 %

=5,500元× 2 %

=110元

說明:

不同存單之利息,「分別」計算補充保費,2,500元及3,800元<5,000元,未達起扣點,故免扣補充保費;另一筆5,500元已超過起扣點,須全額代扣2 %補充保費(造冊彙送健保局)。

例二:公司存款利息

大碩公司在台灣銀行有定期存款,其中三筆均在102年6月30日到期,利息分別為2,500元、5,500元及3,800元,銀行在給付大碩公司利息時應扣補充保費多少?

補充保費= 0元

說明:

銀行給個人單次5,000元以上之利息才須扣2 %補充保費,法人給法人利息、個人給個人利息均免扣補充保費,大碩公司是法人,故免扣補充保費。

股利所得

四、股利所得

1.股利範圍:現金股利、股票股利(股數×面額)

以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為費基。

2.公司給付股利時「應扣」與「免扣」補充保費:

給付人

所得人

應/免

免 扣 情 況

公司(法人)

公司(法人)

免扣

 

公司(法人)

個人

應扣

(1)單次5,000元以下、(2)無投保資格者、(3)低收入戶

說明:

(1)公司給個人(自然人) 單次5,000元以上之股利才須扣2 %補充保費,公司給公司股利免扣補充保費。

理由:個人享有醫療福利,故應扣補充保費;而公司並無享受醫療福利,故免扣。

(2)公司給付無投保資格者、低收入戶之股利,無論金額大小均「免扣」補充保費。

理由:無投保資格者並無享受健保福利;低收入戶屬弱勢民眾,為保障弱勢族群就醫權益,故免扣。

3.計費公式

補充保費=股利收入 × 2 % (股利收入5,000元;上限1,000萬元)

以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為費基。

4.釋例

例一:公司給付「個人」股利

劉先生是聯發科公司的股東,聯發科公司在103年9月發給劉先生2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劉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補充保費=股利收入 × 2 %

=20,000元× 2 %

=400元

說明:公司給付個人股利20,000元>5,000元,故須代扣2 %補充保費。

例二:公司給付「公司」股利

立智公司是聯發科公司的股東,聯發科公司在103年9月發給立智公司2,000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立智公司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補充保費=0元

理由:個人享有醫療福利,故應扣補充保費;而公司並無享受醫療福利,故免扣。

例三:「負責人」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

賴先生是大碩公司股東及「負責人」,102年賴先生係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每月以182,000元加保健保。103年9月大碩公司發給賴先生1,200萬元的股利總額(股利淨額+可扣抵稅額),賴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補充保費=(股利收入-以營利所得加保已納健保費) × 2 %

=(12,000,000-182,000 × 12個月) × 2 %

=9,816,000 × 2 % ($9,816,000<上限1,000萬元)

=196,320元

說明: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賴先生的補充保險費可扣除102年投保金額總額後,按費率2 %計算。

理由:賴先生係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繳納健保費;而不是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繳納健保費,故以營利所得加保已納之健保費得扣除之。

注意:只有「負責人」以「營利所得」為投保金額繳納健保費才可扣除,如果是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或「單純股東」,均不得扣除已納之健保費。

例四:海外股利 (海外所得)

王先生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103年8月王先生收到該公司配發的5萬元股利,王先生的補充保費應如何扣繳?

補充保費= 0元

說明:臺灣存託憑證發給的股利屬海外所得,非健保法第31條規定的股利所得,故無須扣補充保費。

亦即,海外所得雖須納入「所得稅之最低稅負」,但免扣補充保費。

5.其他

(1)股利所得若因可扣抵稅額變動致「單次」應補繳(退還)金額未達100元者,得免退補之。

(2)同一家股票,在同天發股票股利與現金股利,則採合併計算,應負擔之補充保費由現金股利中扣除。

亦即,「除權日」與「除息日」同一天,則採合併計算為一次。

(3)只發放股票股利而無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扣取時),公司應通知健保局,由健保局於「次年」開單向個人收取。

執行業務收入

五、執行業務收入

1.執行業務範圍: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收入、演技收入 (不扣除必要費用或成本)

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所得稅法第11條)

2.給付執行業務酬勞時「應扣」與「免扣」補充保費:

給付人

所得人

應/免

免 扣 情 況

公司

(單位)

執業單位(例:會計師事務所)

免扣

 

公司

(單位)

(1)執行業務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2)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

免扣

 

公司

(單位)

(1)執行業務者(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2)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例:一般經紀人之佣金(9A-76)、其他佣金(9A-90)」

應扣

(1)單次5,000元以下(2)無投保資格者(3)低收入戶

個人

個人

免扣

 

說明:

(1)公司支付執行業務單位(非個人)之酬勞免扣補充保費。

理由:執行業務單位(非個人)並無享受醫療福利,故免扣。

舉例:○○公司支付「A事務所」簽證酬勞「免扣」2 %補充保費

(2)公司支付執行業務者(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之酬勞免扣補充保費。

理由:執行業務者雖享有醫療福利,但其係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繳納健保費;而不是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繳納健保費,故免扣。

舉例:○○公司支付傅○○會計師(負責人)執業酬勞「免扣」補充保費。

(3)公司支付執行業務者(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之酬勞須扣補充保費。

理由: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繳納健保費,故須扣。

舉例:○○公司支付傅○○會計師(非負責人)執業酬勞「須扣」2 %補充保費

簡單的說,收據抬頭是「事務所(非個人)」:免扣

收據抬頭是執行業務者(個人),視「投保身分」而定:

(a)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免扣

(b)以「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須扣

茲因給付酬勞之公司並不知執行業務者之投保金額究是採「執行業務所得」?抑或「薪資所得」?故執行業務者之「投保單位」須出具證明,讓支酬公司作為應否扣繳之依據。

注意:執行業務者(律師、會計師、醫師等個人)視「投保身分」而定「應扣」與「免扣」只適用於「執行業務收入」,執行業務者如尚有其他兼職薪資、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只要「單次」給付超過5,000元,須扣2 %補充保費。

3.計費公式

補充保費=執行業務收入×2 % (執行業務收入5,000元;上限1,000萬元)

4.釋例

例一:支付「非個人」之執行業務收入

甲公司102年1月支付陳○○律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顧問費各6萬元,同年5月支付A會計師事務所稅務簽證酬勞金20萬元,甲公司給付陳○○律師事務所及A會計師事務所之執行業務收入,應如何扣繳補充保費?

補充保費= 0 元

說明:補充保費係針對「個人(保險對象)」扣取,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院珍所等執行業務單位(非個人),並非「保險對象」,並無享受醫療福利,故免扣。

注意:事務所「非個人」,無享受醫療福利(事務所不會去看醫生),故免扣保費。但律師、會計師、醫師等個人有享受醫療福利(醫生也會生病),除執行業務收入視「投保身分」而決定「應扣」與「免扣」外,其餘兼職薪資、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均應依法扣繳。

例二:執行業務者在戶籍地「公所」加保

林先生目前無職業,在戶籍地「公所」加保,獲邀參加EE公司春節晚會表演,領到20萬元的報酬,。

補充保費=執行業務收入×2 % (執行業務收入5,000元;上限1,000萬元)

=200,000元 × 2 %

= 4,000

說明:「公所」不是「職業工會」,林先生並非第二類被保險人,無職業工會繳費證明,故EE公司須代扣2%補充保費。

租金收入

 (1)財產(不動產、動產)出租之租金收入。

例:土地、房子、停車位、機器等租金收入。

(2)押金按銀行業通行之ㄧ年期存款利率計算之租金收入(押金設算利息)

(3)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2.給付租金時「應扣」與「免扣」補充保費:

給付人

所得人

應/免

免 扣 情 況

公司

(法人)

公司

(法人)

免扣

 

公司

(法人)

個人

應扣

(1)單次5,000元以下、(2)無投保資格者、(3)低收入戶

個人

公司

(法人)

免扣

 

個人

個人

免扣

 

說明:公司(投保單位)給付個人(自然人)單次5,000元以上之租金才須扣2 %補充保費,公司公司、個人個人之租金免扣補充保費。

理由:個人享有醫療福利,故應扣補充保費;而公司並無享受醫療福利,故免扣

3.計費公式

補充保費=租金收入 × 2 % (租金收入5,000元;上限1,000萬元)

4.釋例

例一:個人房子出租給公司(投保單位)

林小姐將房子租給A會計師事務所,月租50,000元,雙方約定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給付半年租金,林小姐補充保費要如何扣繳?

補充保費=租金收入 × 2 %

=(50,000 × 6個月) × 2 %

=6,000元

說明:林小姐是個人,A是投保單位,故須代扣補充保費。

例二:公司房子出租給公司(投保單位)

大碩公司將房子出租給○○建築師事務所,月租50,000元,雙方約定於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給付半年租金,大碩公司補充保費要如何扣繳?

補充保費= 0 元

說明:公司財產出租給公司之租金「免扣」補充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