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包含範圍

執行業務所得定義:

以技藝自力營生、自由職業者取得之勞務報酬:如準則第81條職工福利及第85條勞務費。

(1)常見的自由職業者

律師、會計師、建築師、土木、電機等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保險經紀人、地政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工匠、歌唱、演藝人員、著作人、編劇者、漫畫家。

(2)建築師設計費:

建築師收取客戶之設計費,須先送建築師公會保管,日後按工程進度,再退還予建築師:

A.客戶如屬個人身分者,此時由公會代辦扣繳。

B.客戶如為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者,因其本身即為扣繳單位,則其於給付設計費予建築師時,即應自行扣繳,再由建築師將扣繳後之餘額送公會保管。

(3)給付特約醫院之醫療或健康檢查費用:

1、給付予一般醫療院所者,要辦扣繳;

2、給付予財團法人醫院者,可免予扣繳但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3、如由員工先行墊付再檢據向服務單位支領者,則免對醫療院所辦理扣繳亦免填報扣繳憑單。

(4)佣金:

介紹買賣成交機會而取得之酬勞,如掮客之介紹費。保險公司之業務代表、外務員,依僱傭關係代表公司而推展業務,視業績給予之佣金,實屬工作獎金性質,應屬薪資所得。

(5)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以上係指出版或刊登於報章雜誌,包括圖片、照片)、講演之鐘點費(包括專題演講時之同步翻譯者之酬勞)每次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

但如給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台幣5,000元,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6)翻譯審稿費:

個人非基於僱傭關係,而受託翻譯書籍出刊,或為審核該文稿者,均屬稿費性質。

備註:上課鐘點費與講演鐘點費之區分:如業務講習會、訓練班及其他類似其有招生性質之活動,不論有無收費,其講師與補習班老師、學校老師等性質相   似,皆須照排定之課程上課,如果排定之講授課程名為專題演講,但因係在上課場合為之,有上課之性質者,應與講演鐘點費有別,屬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之講演鐘點費,指聘請專家、學者於公眾集會場所,所作之專題演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