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承受農地?能否以公司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為會記處理?

 

 

公司能否承受農地?能否以公司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農地。」及第三十四條「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農地。」故私法人原則上不得承受耕地,但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等農企業法人,則可申請許可後承受耕地。至如為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非耕地),則不受限制。

(二)公司為「私法人」,能否承受農地?能否以公司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茲分述如下

1.耕地

依前揭說明,私法人原則上不得承受農地,故原則上不能以公司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經主管機關認定該公司屬農企業法人者,則該公司得於申請許可後承受耕地,此時即得以公司名義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2.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非耕地)

現行農業發展條例僅限制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對於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非耕地),則不受限制。故公司如果購買耕地以外之農業用地(非耕地),當然可以不必經過申請許可,即得以公司名義承受該農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十七條

一、土地:指營業上使用之土地及具有永久性之土地改良;其評價,包括取得成本、具有永久性之改良及重估增值;土地因重估增值所提列之土地增值稅準備,應列為長期負債;土地因法令限制而暫以他人名義為所有權登記者,應附註揭露,並註明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