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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所負擔廣告費之進項稅額應依約定核實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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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不動產
- Published on Sunday, 17 May 2015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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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售,所負擔廣告費之進項稅額應依約定核實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由建設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該進項稅額可否全數由建設公司持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依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約定負擔比例而定。 更新日期:2012/02/03 發佈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