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

商業團體法對於營利事業須加入公會之相關規定及罰則

第12條  
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
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
兼營兩業以上商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會員應指派代表出席商業同業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63條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
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
主管機關處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團體,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入會,
逾三個月仍不入會者,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處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