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

公司依法清算終結,並向法院申請破產者,其欠稅得予註銷。

(財政部 79/10/27 台財稅第790321383號函)

清算終結法人人格消滅未獲分配欠稅得予註銷並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

××企業有限公司如經依法清算完結後,經向法院聲報並辦理清算終結登記(編者註:現行法並無辦理清算終結登記),法人人格已消滅,其未獲分配之欠稅得予註銷;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准予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

(財政部 80/02/21 台財稅第801241743號函)

公司依法清算終結其未獲分配之欠稅得予註銷

主旨:本部 79/10/27 台財稅第790321383號函係針對公司解散清算,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經依法聲請宣告破產,法院以該公司已無財產,認無宣告破產之理由而裁定駁回,清算人並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之案件所為之解釋。 說明:本部79/10/27台財稅第790321383號函釋示,××企業有限公司如經依法清算完結後,經向法院聲報並辦理清算終結登記(編者註:現行法並無辦理清算終結登記),法人人格已消滅,其未獲分配之欠稅得予註銷;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准予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該函所指××企業有限公司,依台北市國稅局函報,於解散清算時,其清算人已依公司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經法院調查認定該公司已無財產,破產財團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而駁回其宣告破產之聲請,清算人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後,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辦理終結之登記,本部乃據以核釋其未獲分配之欠稅得予註銷。並非指營利事業資產不足清償債務者,可逕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及為清算終結登記,而免依破產程序辦理。為免誤解,特函補充說明。

(財政部 81/7/16 台財稅第810217901號函)

公司雖已清算完結人格消滅仍可依法追究負責人之刑責

主旨:××有限公司既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法人人格消滅,則未獲分配之罰鍰得准予註銷;至該公司涉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部分,仍可依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追究其負責人刑責。 說明:二、××有限公司既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法人人格消滅,則未獲分配之罰鍰,參照本部 79/10/27 台財稅第790321383號函及80/3/6台財稅第800067431號函規定得准予註銷。至該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涉嫌逃漏營業稅,既經法院裁處罰鍰(編者註:罰鍰已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處分)確定,即表示該公司有逃漏稅捐之事實,嗣後縱因該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法人人格消滅,而註銷未獲分配之罰鍰,仍不影響該公司違章漏稅之事實,故該公司涉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部分,仍可依主旨規定追究其負責人刑責。

向法院聲請公司解散清算,未完成合法清算者,無法解除限制出境
 
據我國最高行政法院之最新判決,向法院為公司解散清算之聲請,僅為「形式上的清算」,公司法人人格尚未消滅,不得解除限制出境。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16號判決:

「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為備案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如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之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自不得准予解除負責人限制出境限制…….與「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五款解除出境限制之要件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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