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停止及管制購買統一發票之情形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五條之一(104.3.9.增訂)(停止及管制購買統一發票)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購買統一發票:

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二、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三、暫停營業或註銷營業登記。

四、遷移營業地址至其他地區國稅局轄區。

五、受停止營業處分。

六、登記之營業地址,無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

七、已變更統一編號,以原統一編號購買統一發票。

八、變更課稅方式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查定課徵。

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管制其購買統一發票:

一、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二、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

三、新設立或遷移營業地址,營業情形不明。

四、遷移營業地址未辦理變更登記。

五、逾期未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六、滯欠營業稅未繳清。

七、註銷營業登記後銷售餘存之貨物或勞務。

八、函查未補正、其他有違反法令規定或顯著異常情事者。

前二項停止或管制購買統一發票事由消滅時,得視原列管情形,由營業人申請或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解除其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