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將自用住宅8樓與7樓住戶互換(雙方皆已持有數年)無再收取任何現金,個人如何報繳綜所稅?有需要申報嗎?

個人將自用住宅8樓與7樓住戶互換(雙方皆已持有數年)無再收取任何現金,個人如何報繳綜所稅?有需要申報嗎?

民法第三九八條規定:「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就稅務上,若沒差價補償,應無所得的問題(但納稅人舉證上違反協力義務,是否被以推計課稅,則屬另一事),但當事人互易代價不相當又沒差價補償,則有贈與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