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就讀國外學校所繳交學校之宿舍費或校外租屋之租金,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

子女就讀國外學校所繳交學校之宿舍費或校外租屋之租金,可否於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

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12萬元為限,惟納稅義務人之子女如就讀「國外」之學校,所繳交學校之宿舍費或校外租屋之租金,尚不得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為租金支出扣除

國稅局又說: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須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包括租賃契約,支付租金證明及租屋自住之證明等。所謂支付租金證明,例如:出租人簽收證明,匯款證明或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均可;至於供自住之證明,可提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中實際居住承租地址之一人,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由納稅義務人自己出具承租之房屋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