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經公司推薦參加國內大專院校進修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可否免納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免納所得稅。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所以,營利事業員工參加國內大專院校EMBA進修,如確屬因業務需要經公司同意,並取具公司出具之證明者,其所領取由公司給付之學分費及學費補助,得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