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所得及扣繳稅額之免罰及處罰

免罰規定:

依據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之規定,未申報或短漏報依規定應課稅之所得額超過新台幣250,000元以上,且所漏稅額超過新台幣15,000元者。

處罰規定:

漏報有開扣繳憑單的所得

處所漏稅款0.2倍之罰款。

漏報未開扣繳憑單的所得

處所漏稅款0.5倍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所漏稅額一倍之罰緩

一、夫妻所得分開申報逃漏所得稅。
二、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
三、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