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方式

執業醫師所得稅之申報與節稅

本篇係以單獨、聯合執業之診所及私人醫院醫師所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加以討論,重點在於執業醫師如何申報所得及如何運用申報方式節稅。

一、執業醫師所得如何申報?

1、主管申報機關:

   醫師個人綜合所得稅:
    以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為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機關。
   有關執行業務所得部分之核定機關:
    以診所或醫院所在地之國稅局為核定執行業務所得之機關

2、應檢附之資料:

  個人執業:
  (1)檢附執行業務所得收支報告表(附件包含損益計算表、收入明細表、財產目錄、薪資調查表、聯合職業合約書…等)
  (2)依財政部頒訂之標準核定(附表一)者,可不檢附。聯合執業:
    上述文件由代表人檢附,各聯合執行業務者僅須檢附盈餘分配表。(盈餘 分配表須載明聯合執業者姓名、身分證號、分配比例、盈餘分配數、扣繳稅款分配數)
  (3)時間:每年五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

 

醫師所得必要成本費用標準

職業

必要成本及費用標準

藥師

20%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含藥費收入):92%

中醫師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0.78元。
()掛號費收入:78%
(
三)非掛號費收入:
1、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20%
2、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45%

西醫師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0.78元。

(二)掛號費收入:78%

(三)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20%

2、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1)內科:40%
(
2)外科:45%
(
3)牙科:40%
(
4)眼科:40%
(
5)耳鼻喉科:40%
(
6)婦產科:45%
(
7)小兒科:40%
(
8)精神病科:46%
(
9)皮膚科:40%
(
10)家庭醫學科:40%
(
11)骨科:45%
(
12)其他科別:43%

(四)西醫師在醫療機構駐診,駐診收入係與駐診醫療機構拆帳者,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20%必要費用。

(五)診所與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第一款至第三款減除必要費用。

(六)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35%必要費用。

獸醫師

醫療貓狗者:32%
其他:40%

醫事檢驗師(生)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0.78元。
()掛號費收入:78%
(
三)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35%

物理治療師

(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核定之點數,每點○‧七八元。
()掛號費收入:78%
(
三)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43%

職能治療師

20%

二、運用申報方式之選擇進行節稅

執行業務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故下列是以「是否依法設帳」來進行報稅方式選擇:

(一)依法設有帳簿者,稅務機關同意處理方式如下:

   a. 依帳載紀錄核實認列(通知查帳)
   b. 按書面審核方式(按書審純益率核定,除牙醫25%外,其他西醫20%)
   c. 按前三年平均純益率核定
   d. 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

(二)未設帳者: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

  醫師診所節稅規劃:
   a. 醫療院所實際純益率超過22%者(有自費收入者另加計自費收入60%),得決定採用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費用較為有利,可不提示帳冊及憑證給稅務機關,但須注意已經違反稅法相關規定(漏扣繳及申報、未依法取得憑證…等)
   b. 醫療院所實際純益率低於22%者,採用帳載核實認定較為有利。
   c. 最好的節稅方法是執業醫師平時即設立帳簿記載每日的收入、成本、費用,於年底結算純益後依上述判斷方式,決定採用財政部頒訂標準或核 實認列方式來申報。(平時依法設帳是核實認列所得的要件,亦為節稅的好方法)

三、醫療院所所得額金額計算:

所得=收入-成本及費用=A+B+C+D
  A: 健保所得=扣繳憑單金額-成本【(核定點數× 0.78 元)-(追扣款× 78%)】
  B: 掛號及部份負擔所得=【掛號費+部份負擔(免部份負擔不計)】× 22%
  C: 自費所得=診所自費總收入×(1-財政部頒眼科費用標準40%)
  D: 駐診所得:實際拆帳收入×(1-財政部頒眼科費用標準20%)
  ***上列以眼科醫師為例***

四、收入之申報

(一)收入依查得資料核計。

主要收入項目:
  a. 健保收入—健保局開立扣繳憑單金額
  b. 掛號費收入—依分列項目參考表列出參考人次X 金額
  c. 部分負擔收入—依分列項目參考表列出參考金額
  d. 自費收入—自行列報金額
  e. 利息收入—銀行開立扣繳憑單金額
  國稅局可依分列項目參考表估算掛號費及部分負擔收入是否合宜,惟如未收或短收,應建立登記表(註明姓名、健保卡號、地址及聯絡電話),便於國稅局查帳時佐證使用。

(二)國稅局查核重點及查核方式

  a. 實地訪查-依地點、設備、執業面積、聘僱醫生護士人數、藥品支出及看診人數、執業時間長短、收費高低等推算收入是否合理。
  b. 資金流程查核-年度所得低,但銀行存款大幅增加者(含二等親親屬查核、家族財產總歸戶資料查核),易被稅務機關抽查。
  c. 醫療費用收據之勾稽有異常者
  d. 員工檢舉

(三)如何因應國稅局查稅

  a. 不宜漏報收入
  b. 節稅規劃:建立良好帳務制度(合法)、合夥拆帳(非合法規劃)、運用藥局(非合法規劃)

五、成本及費用之認列

(一)認列通則

  a. 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認列為執行業務費用。
  b. 費用及損失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不符者,不予認定。

(二)重要費用認列原則

  a. 薪資: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並依法扣繳申報。
  b. 租金:原始憑證為發票或收據並依法扣繳申報。
  c. 藥品材料費:原始憑證為發票或收據,並提示藥品進耗存表、藥品材料領用登記簿。
  d. 交際費:原始憑證為發票或收據;須與業務有關;3%限額。
  e. 旅費、伙食費、進修訓練費、郵電費、修繕費、廣告費、保險費、職工福利費2%、水電瓦斯費、稅捐、書報雜誌、燃料費、折舊、損害賠償、複委託費、佣金支出、捐贈、文具印刷費、利息支出、退休金、加班費、其他費用火損失..等:與業務有關,取得原始憑證。

六、其它規定

盈虧互抵規定

  a.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財政部89/08/03 台財稅第0890454042 號函)
  b. 與人合夥經營兩家醫療院所其依比例核定分配之盈虧可互抵。(財政部90/10/09 台財稅字第0900454363 號函)
  c. 前述適用須符合查核辦法#8 規定,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調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七、結論 醫師收入有無租稅規劃空間呢?

  a. 知己知彼,百戰百勝-應充分了解稅務機關查核方式及重點,避免違法,遭補稅及罰款。
  b. 設置帳簿充份掌握現金收支及盈虧情形作為管理依據;充分選擇運用申報方式節稅及盈虧互抵運用。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