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仍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損益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

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時價

準;被繼承人如係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日

之時價為準。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生效前發生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而

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估價適用修正後之前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所稱時價,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為準;房屋以評定

標準價格為準;其他財產時價之估定,本法未規定者,由財政部定之。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仍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損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或贈與取得之房地,其房屋交易損益計算,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繼承時或受贈時該項財產之時價,其不動產者是指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故個人出售房地,房屋依前揭規定計算損益依法課徵所得稅,土地交易損益則免納所得稅。惟若出售時,未能劃分房地之各別價格,則應以房地取得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減除相關必要費用,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舉例來說A君100年度出售一筆97年度繼承取得之房地,成交價1,600萬元未依房地劃分,相關必要費用(如仲介費、代書費、土地增值稅、契稅等)計200萬元,A君繼承時該房屋之評定現值為15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250萬元,出售時該房屋評定現值12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80萬元,則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240萬元(1,600萬-150萬-250萬-200萬)×120萬÷(120萬+380萬)。

該局叮嚀,納稅義務人買賣房屋如有獲利所得,應主動誠實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損失,得自當年度及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否則一經查獲漏報所得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及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林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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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編號:10209-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