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者之配偶屬居住者其境內所得可選擇合併申報或就源扣繳

非居住者之配偶屬居住者其境內所得可選擇合併申報或就源扣繳(台財稅第871980772號)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之規定課徵所得稅。至其選擇依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之免稅額、扣除額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非居住者可選擇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屬88條應扣繳所得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扣繳,非屬88條扣繳範圍之所得,於離境前或申報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納稅選擇依所得稅法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所得即不再併入具申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且配偶不得再減除其相關之免稅額及扣除額,非居住者之扣繳稅款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亦不得自配偶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非居住者如有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不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即非居住者與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配偶合併申報時,仍應依扣繳憑單上給付總額及扣繳稅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對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如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桂瑛

聯絡電話:7151511#6155 更新日期:2014/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