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成本費用售價及收益之認定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成本費用售價及收益之認定

一、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成本,應依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以支付成本之總價及其他必要支出如手續費等,按實際成本認定。至於其參與競標不良債權之支出,包括行政規費、委外代辦費、鑑價費及其他與競標相關之費用,應列為當年度之營業費用。

二、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以整批不良債權為一組合之不良債權時,應依下列規定,計算個別不良債權成本:

(一)應依買賣雙方簽訂之債權購買合約所議定及確認之個別債權實際交易價格,作為個別債權成本。

(二)無實際交易價格者,應採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公正第三人之機構,針對個別債權出具之評定價值,作為分攤個別債權成本之基礎。

(三)無實際交易價格及上開辦法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出具之評定價值者,應採個別債權之帳面價值作為分攤基礎。

三、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應採成本回收法,於個別不良債權轉售、催收或處分之收入大於其取得成本之年度,認列收益,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四、資產管理公司以整批或組合之方式處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應依下列規定計算個別不良債權之售價:

(一)依買賣雙方簽訂之債權購買合約所議定及確認之個別債權實際交易價格,作為個別債權之售價。

(二)如其實際交易價格難以明確區分,應依「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認可為公正第三人之機構,針對個別債權出具之評定價值,作為分攤個別債權售價之基礎。

(三)無實際交易價格或上開辦法認可之公正第三人出具之評定價值時,應採該不良債權之帳面價值作為分攤基礎。

五、資產管理公司取得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後自行催收者,應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採權責基礎依約定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資產管理公司為儘速收回不良債權,與債務人達成協議,以變更授信條件或增補契約方式,修改原授信合約之約定利率者,應按其與授信戶新約定之利息繳納方式,採權責發生制認列利息收入,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尚無本部57台財稅發第10916號令有關金融機構對內停止計息規定之適用。

六、資產管理公司以其所持有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以承受抵押物,嗣後再將所取得之抵押物出售予第三人,應於承受抵押物時,認列處分不良債權損益,並於實際處分抵押物時,認列處分資產損益,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七、資產管理公司自金融機構收購之不良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惟資產管理公司於取得債權後,如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經資產管理公司取具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規定之證明文件者,得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至有關債權逾期2年之計算,應自資產管理公司購買該不良債權之次日起算。

八、附「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課稅釋例」。(財政部93/09/23台財稅字第09304549470號令)

附件: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課稅釋例(詳附件)

第45條第9則附件

附件: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課稅釋例

釋例一

○○資產管理公司購買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實際支付之購買總價為150萬元,該批不良債權係以5筆債權為一個組合(portfolio),個別不良債權之資料如下:

不良債權

債務人

實際註一

交易價格

評定價值註二

帳面價值註三

收回債權金額

第一年

第二年

張三

20

25

100

10

20

李四

10

30

200

15

10

王五

30

30

300

20

0

A公司

40

55

400

25

0

B公司

50

60

500

30

0

小  計

150

200

1,500

100

30

一、○○資產管理公司應依其與金融機構簽訂之債權購買合約所議定及確認之個別債權實際交易價格,作為個別債權之入帳成本。

二、○○資產管理公司採成本回收法認列收益,其第一年及第二年度之損益認列金額,計算如下表:

 

個別債權

入帳成本

收回債權

各年度損益認列金額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張三

20

10

20

(10+20)-20=10萬

李四

10

15

10

15-10=5萬

(15+10)-15=10萬

王五

30

20

0

A公司

40

25

0

B公司

50

30

0

小 計

150

100

30

5

20

※表示累積已收回之債權總額仍小於其入帳成本

註一:實際交易價格,係指買賣雙方於拍定或議定不良債權之購買總價後,依據債權購買合約所約定之條件與狀況,於分價表或其他足資證明個別債權實際交易價格之證明文件上,經買賣雙方確認應分配予個別債權之金額(例如:分價表上Borrower Allocation欄位所列示個別借戶之分配金額)。本釋例係以○○資產管理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債權購買合約』,要求保留「於確認期間刪除與調整購買價格」之權利為例說明:買方在確認期間終止前,可選擇從欲購買資產(purchase pool)中刪除瑕疵的資產,如刪除瑕疵資產造成整體購買價格的下降,則調整後的購買價格即為有效購買價格;又買賣雙方於確認期間內,應對個別資產、擔保品、抵押品、資產資訊清單與文件之正確性進行確認,如發生合約約定之刪除資產、調整資產評價或購買價格等事項,則購買不良債權之最初價格與最終價格,均應進行『比例調整』。○○資產公司與金融機構,為了明確區別應刪除或比例調整之個別債權金額,一般係以書面文件確認個別債權之實際交易價格。

註二:評定價值,係指資產管理公司於標購不良債權前,委託『公正第三人』、其他鑑價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所屬鑑價部門,針對每筆債權之擔保品及債務人狀況所評定該不良債權之價值。本釋例係假設○○資產公司於購買前,曾委託公正第三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該批不良債權進行專業鑑價,並取具相關評價報告。

註三:帳面價值,係指逾期放款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協議分期償還案件等符合不良債權定義之各項債權,於合約約定之交易日,帳面上未償還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其他金融機構擁有之債權帳面餘額合計數。

釋例二

承釋例一,假設○○資產管理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之『債權購買合約』中,未要求保留「於確認期間刪除與調整購買價格」之權利,亦無經買賣雙方議定及確認之個別債權實際交易價格。

一、○○資產管理公司應依經「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認可為公正第三人之機構,針對個別債權出具之評定價值,作為分攤個別債權售價之基礎。個別不良債權之入帳成本計算如下:

不良債權張三=150×25/200=18.75(萬)

不良債權李四=150×30/200=22.5(萬)

不良債權王五=150×30/200=22.5(萬)

不良債權A公司=150×55/200=41.25(萬)

不良債權B公司=150×60/200=45(萬)

二、○○資產管理公司採成本回收法認列收益,其第一年及第二年度之損益認列金額,計算如下表:

 

個別債權

入帳成本

收回債權

各年度損益認列金額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張三

18.75

10

20

(10+20)-18.75=11.25萬

李四

22.5

15

10

(15+10)-22.5=2.5萬

王五

22.5

20

0

A公司

41.25

25

0

B公司

45    

30

0

小 計

150  

100

30

13.75

※表示累積已收回之債權總額仍小於其入帳成本

釋例三

承釋例二,假設○○資產管理公司於購買不良債權之前,未委託經「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認可為公正第三人之機構進行評價,而係由○○資產管理公司所屬之鑑價部門,針對每筆債權之擔保品及債務人狀況評定該批組合內個別不良債權之價值,並作成評價報告。

一、○○資產管理公司無實際交易價格及公正第三人出具之評定價值,應採該不良債權之帳面價值作為分攤基礎。個別不良債權之入帳成本計算如下:

不良債權張三=150×100/1,500=10(萬)

不良債權李四=150×200/1,500=20(萬)

不良債權王五=150×300/1,500=30(萬)

不良債權A公司=150×400/1,500=40(萬)

不良債權B公司=150×500/1,500=50(萬)

二、○○資產管理公司採成本回收法認列收益,其第一年及第二年度之損益認列金額,計算如下表:

 

個別債權

入帳成本

收回債權

各年度損益認列金額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一年

第二年

張三

10

10

20

10-10=0

(10+20)-10=20萬

李四

20

15

10

(15+10)-20=5萬

王五

30

20

0

A公司

40

25

0

B公司

50

30

0

小 計

150

100

30

0

25

※表示累積已收回之債權總額仍小於其入帳成本

釋例四

○○資產管理公司以2億元之資金向金融機構購入一筆不良債權(帳面價值為10億元),並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抵押物。○○資產管理公司於評估該不動產抵押物之市場價值後,決定自行承受,並於法拍程序中以6億元之法拍價款承受該不動產抵押物,嗣後以4億元之價格將該不動產出售予第三人,收回現金。其認列損益之時點及金額說明如次:

一、自法拍程序中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抵押物時--

  處分不良債權利益=6億-2億=4億元

二、出售不動產抵押物時--

  處分資產損失=4億-6億=2億元

釋例五

債務人以120萬元代價向甲購買土地,並以該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100萬。嗣後因債務人逾期還款,金融機構將該筆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售價為60萬元。○○資產管理公司取得該筆不良債權後,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抵押物。○○資產管理公司於評估該不動產抵押物之市場價值後,決定自行承受,並於法拍程序中以80萬元之法拍價額承受該不動產抵押物,及不足清償部分之債權憑證,嗣後以70萬元之價格將該不動產出售予乙,收回現金。乙持有該土地一段期間後出售,售價為120萬元。本釋例交易流程如下圖:   

 123.2         

一、○○資產管理公司係以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定價款,以承受抵押物,其原列示於資產項下之不良債權,應予以轉銷,並依法院拍定價額增列抵押物於資產項下,差額則作為處分不良債權損益,並於實際處分抵押物時,認列土地交易損益。

二、與本釋例相關之所得人,於各所得發生時點之損益計算如次:

時點

所得

債務人

購買土地

資產管理公司

購買不良債權

資產管理公司

承受抵押物

乙購買土地

乙出售土地

處分不良債權損益

 

金融機構

處分價格 60萬

原始成本100萬

損  失(40)萬

資產管理公司

處分價格80萬

取得成本60萬

收  益20萬

   

土地交易損益

處分價格120萬

原始成本 50萬

收  益 70萬

 

債務人

處分價格 80萬

取得成本120萬

損  失(40)萬

資產管理公司

處分價格 70 萬

取得成本 80 萬

損  失(10)萬

處分價格120萬

取得成本 70萬

收  益 50萬

釋例六

承釋例五,假設○○資產管理公司於第1年度承受房屋,第2年度期末評價房屋之市價為75萬元,第3年度出售抵押物。○○資產管理公司係採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其承受抵押物之公平市價恰為法院拍定價額。

一、    ○○資產管理公司係以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定價款,以承受抵押物,其原列示於資產項下之不良債權,應予以轉銷,並依法院拍定價額增列抵押物於資產項下,差額則作為處分不良債權損益,並於實際處分抵押物時,認列損益。

二、○○資產管理公司第1年度至第3年度會計處理分錄列示如次

,其各年度申報課稅時,應帳外調整項目及應申報損益,說明計算如次:

 

平時會計處理分錄

申報課稅時帳外調整

第1年--

 收購NPL

 承受抵押物

應收帳款      60萬

     現金          60萬

其他資產-抵押物   80萬

     應收帳款           60萬

     處分不良債權利益   20萬

免帳外調整。

依法列報處分不良債權利益20萬元。

第2年--

 期末評價

抵押物跌價損失       5萬

     其他資產-抵押物     5萬

調減未實現損失5萬

第3年--

 出售抵押物

現金               70萬

處分資產損失         5萬

     其他資產-抵押物   75萬

調增處分資產損失5萬

依法列報處分資產損失10萬元註一

註一:出售資產收入70萬-取得資產成本80萬=處分資產損失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