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債權

 

 

資產管理公司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其不良債權抵押物計徵營業稅規定

一、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聲明參與分配強制執行所得金額者,應就法院分配金額大於該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差額部分,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二、資產管理公司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不良債權之抵押物,並以債權全額抵繳拍定價金者,應就該抵押物之拍定價格大於該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差額部分,按2%稅率課徵營業稅。三、嗣資產管理公司銷售前開抵押物時,應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其銷售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徵免營業稅。(財政部99/11/03台財稅字第09900361980號令)

非資產管理公司承購非屬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估列備抵呆帳規定

主旨:非資產管理公司承購非屬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得否估列備抵呆帳乙案。說明:二、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得列報之呆帳損失,包含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提列之備抵呆帳及視為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次依查核準則第94條第4款規定,營利事業分期付款銷貨採毛利百分比法計算損益者,其應收債權;採普通銷貨法計算損益者,其約載分期付款售價與現銷價格差額部分之債權,不得提列備抵呆帳。故備抵呆帳之提列,係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中已認列收益部分,按1%或前3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比率平均數之限度內酌量估列。三、次按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5條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應收票據係指商業應收之各種票據;應收帳款係指商業因出售商品或勞務等而發生之債權。四、甲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自子公司折價購入其對客戶之債權,尚非甲公司出售商品或勞務等因營業所產生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且該債權為子公司客戶遲滯還款之帳款,收現性無法合理估計,甲公司平時未因該債權認列收益,而係俟催討債權或處分擔保品收回金額超過其為子公司承受債務金額始認列收益,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及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尚不得提列備抵呆帳。至甲公司取得該債權後,如有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之情形,經取具查核準則第94條第6款規定之證明文件,得依上開規定核實認定之。(財政部100/04/08台財稅字第10000031840號函)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債權其交際費限額之認定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其取自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所支付之交際費,如經查明與業務有關,且經依規定取得憑證者,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並按全年營業收益淨額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第1款第4目規定計算列支限額。(財政部96/07/02台財稅字第09604533450號令)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整批同類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其成本及收益之認定

一、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以整批「相同種類之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為一組合之不良債權,其取得及各回收債權之年度均委託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該批不良債權之取得成本得以整批債權之實際交易價格認定。該批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應自轉售、催收或處分之收入大於其取得成本之年度起,依法認列收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資產管理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各批次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各年度實際回收紀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二、所稱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種類,係指小額消費者信用貸款、信用卡循環信用、現金卡循環信用、汽車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房屋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及無擔保之房屋修繕貸款。(財政部94/09/28台財稅字第09404541200號令)

資產管理公司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不良債權抵押物其成本之認定

一、資產管理公司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該不良債權之抵押物時,已與第三人達成買賣該抵押物之合意,嗣後並依買賣契約書約定之交易價格完成交易者,資產管理公司得以其與該第三人之實際交易價格作為取得該抵押物之成本,並分別計算處分不良債權及抵押物之損益課稅。二、資產管理公司與該抵押物之買主,為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之關係企業,其約定之交易價格,如有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又該抵押物之買主,如為個人、與資產管理公司為非關係企業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與資產管理公司約定之交易價格,有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亦應依法查核。(財政部94/10/26台財稅字第09404574090號令) 

資產管理公司採權責基礎計算不良債權利息收入課稅釋疑

一、本部93年9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9470號令有關「資產管理公司取得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後自行催收者,應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採權責基礎依約定利率計算利息收入」之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取得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其利息收入之收現可能性無法合理確定者,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但書規定,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收入處理。二、資產管理公司如已依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之規定,委託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其取得之不良債權,在權責基礎下,應認列之利息收入,可依會計師查核所得稅簽證報告核實認定之。(財政部94/02/05台財稅字第09404512350號令)

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開立統一發票事宜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折價收買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以外之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應於轉售該筆應收帳款取得價款或自行催收收回金額大於原始購買價格時,按其差額認列利息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其收執聯由開立人自行留存備查。(財政部98/08/27台財稅字第0980038661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