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資退還股款及彌補虧損之財稅處理

 

減資退還股款及彌補虧損之財稅處理

 

財務

依照基金會基密字255號函

稅務

營所稅申報:以投資收益或股利收入列帳

營業稅申報:屬免稅交易,11-12月以403表申報

減資返還股本

一、

退還款未超過投資款:

沒有投資收益,所以,沖轉長投,重新計算每單位成本

二、

退還款超過投資款:

超過部分列為投資收益

新聞稿:

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將股款退還股東非屬彌補虧損,不得認列投資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說明:

公司減資可分實質上減資及形式上減資,前者是將多餘資金返還股東,後者是指公司以減資方式彌補其虧損,不返還實際之資金予股東。營利事業在營運一段期間後,評估其所需資金有限,為免資金閒置浪費,辦理減資退還部分股款給股東,這時對股東而言,僅是出資額之返還,並無投資損失發生可言,須被投資公司營運發生虧損,採減資彌補虧損者,始為稅法上規範公司可認列其投資損失之時點。

該分局另外補充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所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投資損失。也就是說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時,必需是用於彌補虧損,才可以認列投資損失。

該分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注意,被投資公司減資退還股東股款,非屬以減資彌補虧損,並不符合稅法規範認列投資損失之條件,不得列為投資損失,請納稅人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合稅法規定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市分局黃秘書

聯絡電話:06-2220963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減資彌補虧損

按比例認列投資損失

須被投資公司營運發生虧損,採減資彌補虧損者,始為稅法上規範公司可認列其投資損失之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