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始以「實際分配盈餘數」為基礎,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可否全數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營利事業經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如先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可否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又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始以「實際分配盈餘數」為基礎,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可否全數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1.據經濟部函示,營利事業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時,如先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於法尚無限制,因此,營利事業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其已依公司法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2.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有關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係以「個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基礎。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始以「實際分配盈餘數」為基礎,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其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數額,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財政部89.9.26台財稅第089045693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