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繼承限定責任 違規恐喪失

2009年6月12日起,概括繼承對於債務之清償改採「限定責任」,也就是說,繼承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保障繼承人,不必為往生者扛債。(民法第1159條)

◎重點程序:依法陳報遺產清冊,依法會經過公示催告程序 → 陳報債權 → 繼承人只要比例償還債務

◎概括繼承債務清償的限定責任有原則跟例外,依照新法規定:

  1. 繼承人要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三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且要依比例清償各債權人
  2. 不陳報又不依比例清償,債權人可以向繼承人請求其原本應受償的部分,如果為了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更可能必須負全部清償的責任。

 

資料來源:2009/11/04 經濟日報

 

原則:法定限定責任繼承 

在法定限定責任繼承之下 ,有否提出清冊及公示催告有不同的效果

 一、有提出清冊及公示催告(民法1159)

    ----->完全限定責任

 二、未提出清冊及公示催告(民法1162-1及1162-2)

      (一)知全部債務人è完全限定責任 

      (二)不知全部債務人 (民法1162-2)

            1.成年人

               以後突然跑出來其他債務人,對此其他債務人有無限清償責任。   

            2.未成年人---->完全限定責任 

 

 

案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