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生前經市地重劃,於死亡時市地重劃分配結果已確定,但尚未及辦理土地登記,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市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為平均地權條例第62條前段所規定。準此,財政部96年5月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7250號函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參與市地重劃,其應分配之土地標示、面積及持分,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且無提出異議時即已確定;土地所有權人於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死亡,其遺產土地應依重劃分配結果確定之土地面積及死亡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算遺產價值。 因此張小姐母親所遺3筆土地,雖未於死亡前完成土地登記,應依其土地重劃分配結果確定後應分配之土地標示、面積、持分列報為遺產,按死亡當期公告土地現值核算遺產價值。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漏報遺產情事,應於被查獲前儘速自動補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