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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課稅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實價登錄)
- 詳細內容
- 分類:土地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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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不動產交易資訊不透明之情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呈報行政院99年4月22日院臺經字第0990021410號函核定「健全房屋市場方案」,有關住宅資訊之「建立督促不動產經紀業者公開成交案件資訊之機制」,其中具體措施為「完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法」,併同研訂推動不動產經紀業交易價格申報制度與規範仲介業者之資格與權利義務。
依此,本部研提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等條文修正草案,並於99年9月27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僅就經紀業予以規範,為全面登錄,本部分別於100年6月13日及14日提報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有關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修正條文草案,立法院於100年12月13日三讀通過上開三法,總統於100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4931號、10000294941號、10000294951號令修正發布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及地政士法第26條之1等有關實價登錄之修正條文。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實價登錄)制度正式於101年8月1日起施行,不動產買賣、租賃及預售屋成交案件均需依相關規定完成交易資訊申報登錄事宜,並以區段化、去識別化之方式提供查詢,促使不動產交易價格公開透明,達成不動產交易市場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