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誠 NEWS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
-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房地所得額不得減除土地增值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財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且該贈與財產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
- 財政部訂定發布「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 營利事業加計漏報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仍須處罰
- 跨境電商貨物課稅 將成趨勢
- 買賣「比特幣」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及是否適用委託代銷
-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禮金、奠儀等)之課稅規定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 新法時薪制薪資及加班費計算
- 新舊制下月薪制加班費算法比較
- 一例一休新法簡報
- 2017年元旦起,新制彙總
- 月子中心收服務費 醫美非醫療勞務 要稅
- 「月子中心」及「產後護理機構」課稅大不同,請業者依相關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稅捐
- 健保不給付項目
- 國稅局提出十四種必查條件
- 個人以非現金財產捐贈列報扣除金額之計算及認定標準
- 跨境電商課徵營業稅問題
- 無實體股票及實體股票如何拋棄事宜
台灣分公司經理人如何申請工作許可及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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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外資台灣分公司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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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8條規定,外國分公司經理人得以事業主管身份申請工作許可,但必需注意下列事項:
- 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五十萬 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
- 公司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五十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二十萬元以上。
經上述工作許可之分公司經理人,即可以持停留期限60日以上,且未被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向外交部移民署申請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