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租稅協議可減輕臺商企業及臺籍員工稅負,不會提高臺籍員工被大陸查稅之風險

兩岸租稅協議可減輕臺商企業及臺籍員工稅負,不會提高臺籍員工被大陸查稅之風險

          財政部針對昨103年(7)日某報載:兩岸簽定租稅協議,高階台幹短報面臨大查稅乙節,澄清如下:
  一、考量兩岸經貿投資往來及人員交流日益密切,臺商企業及員工面臨兩岸重複課稅之風險日益升高,財政部配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規劃,與大陸洽商兩岸租稅協議,以提升臺商對外競爭力及增加臺灣投資環境之吸引力。兩岸租稅協議係雙方參照國際稅約範本,本於平等互惠原則,就跨境活動所產生之各類所得,商訂合宜減免稅措施及雙方稅務合作範圍。透過兩岸租稅協議之減免稅措施,可減輕人民及企業所得稅負;經由相互協議程序,可進行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減少關係企業移轉訂價調整所產生之重複課稅風險,增加稅負確定性。另為確認投資人是否符合適用該協議減免稅優惠之資格,及相互協助防杜逃漏稅以維護租稅公平,兩岸稅務合作範圍,與我國已生效之25個租稅協定相同,均納入「資訊交換」條文。
  二、鑑於以往政府大陸投資政策原則規定需經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臺商可能藉此進行租稅規劃致有不符合兩岸稅法規定之情形,隨著全球合作打擊逃漏稅已成國際趨勢,此等租稅規劃面臨各國稅捐機關質疑及挑戰之風險日益升高,臺商宜儘早調整。為爭取臺商企業調整投資架構、兩岸交易模式及臺籍員工薪資給付方式之時間與空間,兩岸租稅協議之資訊交換,特別納入「不溯及既往」、「不作刑事起訴」、「不作稅務外用途」及「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四不原則,限縮資訊交換適用範圍,以彰顯兩岸租稅協議避免雙重課稅之本旨。
  三、兩岸租稅協議之資訊交換僅限於「個案資訊交換」,並非定期自動提供所有臺商企業及臺籍員工之全部所得資訊給對方,供其歸戶課稅。以臺籍員工為例,大陸稅捐機關係於該員工辦理大陸所得稅申報後,依其內部選案機制進行選案查核,而該員工之居住地是否與大陸簽署租稅協定(議)絕非選案要件之一;臺籍員工之所得稅申報若經選案查核,大陸稅捐機關將先依內部法令進行查核並蒐集相關課稅資訊,其掌握具體逃漏稅事實,且確認部分無法取得之資訊可能為我方稅捐機關所掌握時,才會敘明情節,個案請求我方進行資訊交換。我方主管機關(財政部)收到請求後,基於保護納稅人權利之立場,將依國際標準審慎進行逐項檢查,確認符合資訊交換規定範圍及要件(例如:已具體敘明其懷疑逃漏稅之情節,所要求之資訊僅限於雙方居住者、僅與所得稅有關、為我方稅捐機關依一般正常程序所能蒐集且為協議生效後年度之資訊等),始有蒐集及提供資訊之義務,並非照單全收。因此,在大陸短報所得之臺籍員工,依現行大陸稅法及選案機制即已面臨查核風險,兩岸租稅協議資訊交換訂有重重限制,並不會提高其被大陸查核之風險。
  四、又臺商如果將臺籍高階員工之部分薪資透過第三地區(例如香港、新加坡及英屬維京群島等)給付,只向大陸申報極低之薪資所得,即使沒有兩岸租稅協議,大陸稅捐機關亦可透過其與第三地區(例如香港、新加坡)簽訂98個全面性租稅協定、9個單項資訊交換協定(例如英屬維京群島)或其於102年8月簽署「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取得臺商於第三地區給付薪資之課稅資訊,該等臺籍高階員工目前已曝露於大陸稅捐機關查核補稅之風險。再者,前開第三地區給付薪資之資訊,非屬我方稅捐機關依一般正常程序所能掌握之資訊,無法依據兩岸租稅協議進行提供;至於其在臺灣給付之薪資,如屬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我方具有優先課稅之權利,如果提供予大陸,對我方並無租稅利益,亦無依兩岸租稅協議提供資訊之義務。
  五、綜上,兩岸租稅協議簽署後並不會提高臺商被查稅之風險;反之,有協議可提供臺商在大陸各項租稅爭議之溝通平台,並有助於提升臺商在大陸競爭力。

新聞稿聯絡人:丁專門委員碧蓮
  聯絡電話:23228211


分 類: 財政管理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更新日期: 2014/1/8

兩岸簽署租稅協議之必要性、效益及外界關切之資訊交換議題說明

          鑒於兩岸經貿投資往來及人員交流日益密切,臺商企業及員工面臨兩岸重複課稅之風險日益升高,財政部正積極配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規劃,與大陸洽商兩岸租稅協議。
          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統計,近20年來臺商核備對外投資及核准對大陸地區投資金額合計約2,092億美元,其中大陸地區部分約1,312億美元,占62%,大陸地區已成為臺商對外投資重點地區。目前兩岸稅捐機關依據各自稅法規定行使課稅權,臺商企業及員工面臨兩岸間重複課稅問題日益嚴重,參考國際間作法,宜以洽簽租稅協定方式解決重複課稅問題;又臺商面臨兩岸加強移轉訂價查核,及大陸簽署「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已曝露於兩岸稅捐機關查核補稅及重複課稅之風險,亟需兩岸租稅協議之相對應調整機制、相互協商程序及兩岸稅務交流合作平臺,以適度降低風險,並可保障權益。
          大陸目前已與98個國家(地區)簽署租稅協定,這些國家(地區)之廠商在大陸投資可享有減免稅利益,臺商相對處於不利競爭地位;又國際間已簽署3,700餘個租稅協定,顯示各國都很重視也積極推動租稅協定。而我國目前25個租稅協定,明顯不足,如不積極推動,在國際化潮流及區域經濟整合趨勢下,將面臨邊緣化危機。為解決兩岸重複課稅問題,提升臺商在大陸之競爭力及增加我國投資環境之吸引力,避免臺灣被邊緣化,兩岸確有必要洽簽租稅協議。
          兩岸租稅協議係雙方參照國際稅約範本,本於平等互惠原則,就跨境活動所產生之各類所得,商訂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合作範圍。兩岸若簽署租稅協議,將產生一減、二增、三獲利之效益。一減,是經由相互減免稅方式,減輕人民及企業所得稅負擔;二增,是增加臺商在大陸競爭力及增加臺灣投資環境吸引力;三獲利,是經由相互減免稅,提高臺商所得,增裕國庫稅收,吸引投資、進而創造就業、提升國民所得,使人民、企業及政府三方獲利。
          關於各界關切之資訊交換問題,財政部表示,以往政府大陸投資政策原則規定須經過第三地區公司間接投資大陸,臺商可能藉此進行租稅規劃致有不符合兩岸稅法規定之情形,隨著全球合作打擊逃漏稅已成國際趨勢,此等租稅規劃面臨各國稅捐機關質疑及挑戰之風險日益升高,臺商宜儘早調整。為爭取臺商企業調整投資架構、兩岸交易模式及臺籍員工薪資給付方式之時間與空間,兩岸租稅協議之資訊交換,特別納入「不溯及既往」、「不作刑事起訴」、「不作稅務外用途」及「不是具體個案不提供」四不原則,限縮資訊交換適用範圍,以彰顯兩岸租稅協議避免雙重課稅之本旨。換言之,兩岸租稅協議僅針對該協議生效之次一課稅年度所得稅案件(例如103年11月1日生效,資訊交換僅適用於104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所得稅案件),且對方稅捐機關已掌握具體逃漏稅情節者;又交換之資訊,僅能作為適用兩岸租稅協議及雙方核定、徵收及執行所得稅使用,不得作為刑事起訴及稅務外用途。
          至外界認為兩岸租稅協議將助長大陸查稅及造成臺灣稅收流失問題,容有誤解,財政部特予澄清。兩岸租稅協議之資訊交換僅限於「個案」資訊交換,並非定期自動提供所有大陸臺商企業及臺籍員工之全部所得資訊給對方稅捐機關,供其歸戶課稅,爰未改變前述企業及員工申報兩岸所得稅之義務,不會造成臺灣稅收流失。以臺商在大陸設立之公司為例,大陸稅捐機關係於該公司辦理大陸所得稅申報後,依其內部選案機制進行選案查核,大陸公司之股東或交易對象之居住地是否與大陸簽署租稅協定(議)絕非選案要件之一。大陸公司若經選案查核,大陸稅捐機關將先依內部法令進行查核並蒐集相關課稅資訊,又考量兩岸資訊交換耗費時間及成本,且我方財政部將逐案審查是否符合交換之要件,大陸稅捐機關係於掌握具體逃漏稅事實,且確認部分無法取得之資訊可能為我方稅捐機關所掌握時,才會敘明情節,「個案」請求我方進行資訊交換(例如大陸公司支付臺灣公司一筆可疑鉅額佣金,大陸請我方確認臺灣公司是否申報該筆收入)。我方財政部收到請求後,基於保護納稅人權利之立場,將依國際標準審慎進行逐項檢查,確認符合資訊交換規定範圍及要件,且我方亦具有課稅利益時,始會進行資訊之蒐集及提供,並非照單全收。
  大陸目前已簽訂98個全面性租稅協定(包括香港及新加坡)、9個單項資訊交換協定(例如英屬維京群島),另其簽署之「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已有64個國家及13個地區加入,對於經由第三地區投資或貿易往來之大陸臺商,即使沒有兩岸租稅協議,大陸亦可依上開協定或公約取得臺商課稅資訊,該等臺商目前已曝露於大陸查核補稅之風險,卻未相對享受兩岸租稅協議提供之減免稅措施,反處於不利之競爭地位。
          財政部強調,目前大陸稅捐機關可依據內部法令對所得稅案件進行選案查核,兩岸租稅協議並未改變其查核機制,又資訊交換設有「四不」限制,不會提高大陸臺商企業及臺籍員工被查稅之風險;反之,兩岸租稅協議之簽署生效,可提供臺商在大陸各項租稅爭議之溝通平台,並有助於提升臺商在大陸競爭力。為增進各界對兩岸租稅協議內涵及效益之瞭解,以爭取支持,財政部將持續進行宣導,至簽署時程,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規劃,將俟立法院及社會各界凝聚共識後,選擇適當時機授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進行簽署。  

新聞稿聯絡人:丁專門委員碧蓮
 


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更新日期: 2014/1/23